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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行使许可权应做到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相结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6-08 02:05   [收藏] [打印] [关闭]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权时,有些地方只审查是否存在对执行代表职务打击报复情形,不审查代表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有些地方不仅审查是否存在对执行代表打击报复情形,而且还审查代表是否真正涉嫌违法犯罪。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代表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进行实体性审查吗?

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许可权应以审查程序是否合法为主,兼有审查实体上是否合法,做到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相结合。

实体性审查可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不受打击报复。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许可权时,在对其程序性审查时,可以辅助进行实体性审查,但不能用实体性审查代替程序性审查,因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体性审查主要监督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从而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不受阻挠,避免其因履行代表职务而遭受打击报复。如果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就很难避免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

行使许可权应做到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相结合。人大许可审查的重点应围绕有关机关是否存在干扰人大代表正常行使职权、是否存在打击报复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展开。因此,人大在收到提请许可的议案后,应当先由掌握代表情况的代表工作部门进行初审,由其认定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等问题;然后从法律角度进行实体性审查,看司法执法机关的办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涉案罪名是否与代表职责相冲突。审查过程中,可以分别听取办案机关和涉案代表的意见。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许可的基本条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责任编辑:官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