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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主席团无权提名代表候选人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7-12 06:28   [收藏] [打印] [关闭]

4月23日,本网“代表工作”栏目刊登了《人代会主席团不宜推荐代表候选人》一文,拜读之后,笔者认为,主席团不是“不宜”推荐代表候选人,而是“无权”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选举适用的法律是《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大会主席团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法律没有授权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候选人,主席团就不能提名,否则就是越权、就是违法。

也许有人认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均为代表,而且超过十人,因此可以提名推荐候选人。”这显然是把“主席团成员联名提名”等同于“主席团提名”。不错,大会主席团成员作为人大代表,当然可以提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但无论参加联名的主席团成员有多少人,其提名的方式要么是“代表十人以上联名”,要么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而并非主席团提名,否则就是无效提名。

为什么大会主席团能提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检两长候选人,而不能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笔者揣测,可能是因为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其他选举相比更应注重平等性、公平性。在人大代表选举中,选举委员会和大会主席团充当的是“裁判员”,既然如此,你就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你可以审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合法,但你自己不能直接提名代表候选人,否则公平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当然,立法者的初衷如何,笔者不得而知,但既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在法律未修改之前,我们就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大会主席团不得越权提出代表候选人。(广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程开迅)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