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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可以代表原选举单位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点评话题】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可以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作者观点】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代表原选举单位,监督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法律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里要明确,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负责受其监督,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一般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指本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在补选情况下,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就是原选举单位,由其监督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合情合理合法。
人大常委会代表原选举单位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在实践上可行。对于在本级人代会上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理应为本级人代会,但是各级人代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议程多,会期集中,开展询问监督简便易行,如果再安排代表述职或其他监督活动,不符合会议节俭精神,也很不现实。那么,在闭会期间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其监督,顺理成章,也切实可行。因为,人大常委会是人代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会议便于召集,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是人大代表中的代表,具有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政治文化水平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开展监督工作操作简单,因此,可以代表原选举单位开展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工作,包括代表述职、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如同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选民代表进行的述职活动,并不是向全体选民述职,因为那样不具可操作性。近来,各地开展的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一般就是向所在的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创新代表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代表接受监督的一种好形式,有利于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工室 闫旭辉)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