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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7-12 06:24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要求“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要先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通过后再向常委会进行报告。笔者认为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

其一,监督法对如何形成“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明确的规定。监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十二条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人大常委会。从中可以看出专项工作报告形成要征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意见。

其二,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要由主任会议预先通过其专项工作报告。关于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对主任会议所要履行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除此而外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赋予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预先通过权。

其三,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虽然法律也没有禁止主任会议预先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如果主任会议预先通过,由于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预先通过只不过是帮助“一府两院”修改报告,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种做法能提高专项工作报告质量,但根据监督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只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办事机构与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相互联系沟通反馈就行了,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杀鸡用牛刀之嫌。实际上,对于主任会议或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可通过其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交由“一府两院”或其办事机构在报告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由于主任会议成员当然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完全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把意见和建议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议意见形式体现出来。笔者认为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虽然能起到帮助一府两院提高报告质量的作用,但没有必要。(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春)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