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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初探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种形式。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各选区选举产生,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从中可以解读出直接选举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间接选举的代表受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或者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其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由于全国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基本上只召开一次,且每次会议时间也不长,在这种状况下只靠人民代表大会对上一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显然远远不够,也是不现实的。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些职权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重合的,也即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在闭会期间由其人大常委会行使。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推论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其一,人大常委会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落实保证权的手段。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如何保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为了保证上一级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代表法,笔者认为不违法且利于促进工作、能够达到保证目的的方式方法都可以采用。人大常委会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正是为了保证代表法贯彻执行所采取的一种手段,是实施保证权的需要,是依法履职的表现。
其二,人大常委会也是部分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当然有权监督。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由于补选也是选举,因而人大常委会也是部分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选举单位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代表法的明确规定。
其三,人大常委会对上一级人大代表有罢免权,有罢免权就是有监督权。选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笔者认为罢免代表实际上是人大常委会最严厉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上一级人大代表有罢免权,就表明对其有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既然对上一级人大代表有监督权,如何监督?笔者认为一是借鉴代表回选区述职方式,人大常委会接受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述职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上一级代表履职的一种形式,能够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发挥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够促进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代表更加主动地调查研究、知政知情、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更好地为人民建言献策。代表的述职评议活动应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笔者认为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向下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二是要为上一级人大代表建立履职档案。要求上一级人大代表把履职情况完整地纪录下来,并交给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或其有关工作机构。三是建立每年对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的活动情况通报一次制度。四是要经常主动与上一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向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提供条件。五是对履职好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给予表扬,并做好对其下届继续提名的有关工作,对不能依法履职的代表应及时罢免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