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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监督人大代表
谁来监督人大代表?这个问题引人关注。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搞清问题产生的原因:人大代表拥有特殊职权,是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可以说,人大代表的权力很大。所以,谁来监督人大代表这一问题就格外引人关注。那么,谁来监督人大代表呢?笔者认为,人民是人大代表的监督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
一、人民是人大代表的监督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传话筒,人大代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了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和应当履行七项义务,这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明确要求,人大代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人大代表必须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大代表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活动由大会组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管理《代表法》也有规定。比如,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条款;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条款。这些条款的执行者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监督者。
三、人大代表应当自我约束互相监督
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人大代表的职责光荣而神圣,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当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模范遵守法律,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职责。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与代表发挥作用的关系,代表权力和义务关系,代表行使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没有只享受权利的代表,也没有只尽义务的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为国家分忧,是法律的捍卫者和守护神。
人大代表必须正确接受监督。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绝不是特权的象征,人大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公权”。在我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利,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必须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应主动回到选举向选民们汇报自己履职的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立足大局,廉洁奉公,贯彻执行好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做人民的忠实代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向“一府两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关心人民群众疾苦,敢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同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只有具备了这种修养,才能带头严格依法办事,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茂成)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