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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未尝不可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8-13 02:06   [收藏] [打印] [关闭]

【点评话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对代表实现目标管理制度,即把代表参加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审议发言、参加小组活动、走访选民等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年终由常委会组织力量对代表进行综合考核。有人认为,地方人大为鼓励代表履职出台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值得肯定。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是监督主体错位,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一管之见】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是保证代表法贯彻落实的职责所在,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制度创新,未尝不可。

【见解分析】

考评是保证代表法贯彻落实的职责所在,有法可依。地方组织法第八条明确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有针对性的来说,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本级人大代表遵守和执行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因此,为了保证代表法的贯彻落实,依据监督法第四章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本级人大代表贯彻落实代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而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就是落实人大常委会保证职权的具体做法,就相当于对人大代表遵守和执行代表法的一次执法检查,有法可依。

考评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制度创新,很有必要。代表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代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代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如此等等,人大代表履职尽责,本级人大常委会有组织之责、保障之责、服务之责。因此,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履职尽责情况实现目标管理,依法进行细化、量化考核,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尽责的制度创新,也为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依法监督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提供了信息来源。人大常委会通过对本级人大代表履职尽责情况的考评,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不仅有助于激发代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助于“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六条之规定),很有必要。

考评不存在监督主体的错位,未尝不可。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是监督主体的错位,源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代表选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六条之规定)殊不知,人大常委会受监督的主体是本级人大权力机关,而不是单个的人大代表;严格地说,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之间不存在法定职权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就人大常委会与同级人大代表的关系来说,人大常委会创新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核评比制度,为密切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关系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过考评结果的了解,能够更好地行使对其所选出的代表的监督权。(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