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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监督工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04-07 01:46   [收藏] [打印] [关闭]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工作

彭 明

注:作者系十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近几年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尤其是在依法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概括起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重点进一步明确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比如,汽车工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随着东风公司与日产公司合资合作战略重组,给我市汽车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是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就加快汽车工业发展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及时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的有关工作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市政府抓紧制定地方工业发展战略目标;分类指导,宏观调控,盘活汽车产业资源;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这些建议意见,对于加快支柱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监督领域进一步拓宽

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在现有的行政组织机构管理结构中,就留下了地方人大监督中容易被遗漏的两块“特留地”:一是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单位,它们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范畴,其负责人不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也就不直接对地方人大负责;二是政府直属的工作部门,它们虽然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范畴,但其负责人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不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也不直接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由此这两块“特留地”成了地方人大监督的“盲区”。但是,他们有的本身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的得到了政府的授权,都在行使行政执法的权力。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面对这一问题,我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组织开展了对垂直管理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执法情况的评议,对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市规划局执法及工作情况的评议,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通关注和社会的强烈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监督形式进一步扩展

个案监督是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探索的一种新的有效监督形式,十堰市人大常委会运用这一形式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促进了公正司法。为了加强干部的任后监督,把监督事和监督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25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班子成员进行了述职评议。同时,建立了年度述职报告送审制度,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述职评议办法的规定,在每年2月份报送上年度的书面述职报告,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工委进行认真审阅,并将审阅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和年度述职工作,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四、监督方法进一步改进

为使常委会会议审议真正成为监督工作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和形式,我市人大常委会在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一是审议议题有重点。每次常委会会议只确定1至2个重点议题,确保议深议透;二是视察调研有深度。人大常委会一般都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一结束,即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下次常委会会议议题,以便及早做好会议准备工作。议题一经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摸实情、知实数、看实效,保证视察、检查、调研结果的真实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三是审议发言有力度。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改联组审议为分组审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畅所欲言,广泛发表意见。然后,在全体会议上由各组召集人就审议情况作综合发言。这样,既充分发扬民主,又能形成一致性的审议意见,体现了人大集体行使职权。

五、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加大监督力度,是人民群众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急需破解的重大课题。在这方面,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一些探索。比如,为了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监督力度,规范财政预算行为,依据预算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监督的实际,作出了《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并且,从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科学性的角度出发,要求市直部门推行部门预算。又如,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对于全年计划的完成至关重要。市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不仅对重点项目的确定、引资投资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提出建议,而且,每年都要组织代表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听取市政府有关重点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督促市政府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

人大监督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狠抓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我市人大常委会着重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审议意见反馈制度。即将审议意见及时反馈给“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落实,并将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汇报。比如,为推进执法“两制”,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两制”的监督办法,要求“一府两院”在每年的2月份书面向常委会报告上年度关于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坚持跟踪督办,直到落实为止。比如,对市政府关于《湖北省扶贫条例》实施情况的审议,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已进行了二审,但由于对违规违纪、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有关人和事未依法依纪处理,两次报告都未通过。本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以后,强化跟踪督办力度,继续对上届常委会关于扶贫资金使用违规违纪问题的审议意见进行督办,第3次审议了市政府的扶贫工作报告。在常委会的连续监督下,终于使有关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资金、虚列专项资金支出、无偿资金变有偿等违规违纪问题得到了纠正。

总结近几年来十堰市人大的监督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绝大部分是从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人大来的,难免产生退居“二线”的思想,即使没有退居“二线”的思想,其转换角色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三多三少”,即从担心越位的角度考虑多,从担心不到位的角度考虑少;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从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从运用一般监督手段考虑多,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考虑少。二是体制不够协调。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就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而实际状况是地方政府“一把手”是同级党委“二把手”,副职是党委常委或委员。“两院”的“两长”也都是同级党委委员,而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多数副职都不是党委委员,被监督对象在党内地位高于监督者,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难以履行到位。三是自身建设不够适应。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够优化,年龄普遍偏大,没有形成梯次结构;缺乏熟悉法律、经济的专业人才;兼职委员较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不够健全,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质量。鉴此,要推进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人大监督的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同时,人大工作也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最具权威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理直气壮、认真负责地做好监督工作。第二,人大监督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一种党委支持人大监督,人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运行机制。同时,为了促使人大监督真正从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增强力度和实效,应建立起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机结合的机制。第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要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其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增加熟悉经济、法律的专业人员的比例,提高监督者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构职能;加强人大机关干部的交流和培养,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以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