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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体会
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体会
魏 佑 清
注:作者系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实施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几年来,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
一、深化认识,增强监督自觉性
加强司法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方面,边实践边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离法律的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人大方面,有的同志认为监督“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同志则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监督的消极情绪。在司法机关,也有少数同志认为监督是“找麻烦”,对人大交办的事项应付了事;还有个别同志错误地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是“干扰司法”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从加强学习入手,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从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落实司法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增强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宪法和法律上来。几年来的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作为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不搞好监督,就是失职。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事项,否则就是违法。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体现的是宪法要求,绝不能把人大司法监督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对司法机关办案进行干涉相提并论。
二、完善机制,增强监督规范性
我们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了司法监督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到了有章可循。同时,建立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全市36个执法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执法“两制”的决议要求,普遍建立了“两制”。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行执法“两制”监督办法,把司法监督同推进执法“两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执法的典型案件既监督予以纠正,又督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使执法“两制”落到实处。二是建立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制度。从2003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了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每月15日为接待日,由主任会议成员轮流接访,“一府两院”派负责人参与接待,能当场解决的就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释,然后由人大信访部门按程序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限期办理答复。自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制度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久拖不决、久诉不息的案件。三是建立市人大法工委与对口部门联系制度。
市人大法工委与“两院”制定了联系办法,明确了联系机构、联系方法与责任人员,促进了司法机关加强控申工作机制建设,使人大转交办的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和书面文件答复。四是建立人大交办监督案件办理通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将转交办的案件实行分类,将办理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年总结一次,对超期不报告办理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按执法“两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实行通报制度以来,司法机关没有一件不按规定回告处理情况的案件。
三、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性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办理而表现出来的。但是人大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都进行监督,必须抓住重点,通过对重点案件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具体监督中,我们突出对以下几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一是围绕人大代表反映的案件进行监督。涉法案件一直是人大代表反映的重点,无论是在人代会召开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我们都十分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每一案件都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办理和答复。
二是围绕司法机关违法案件进行监督。2001年12月,山西省闻喜县城关镇王某向市人大法工委反映,曾都区法院北郊法庭在办案过程中,挪用原告3.4万元保证金,致使被告王某3.4万元货款无法收回,要求人大监督法院依法执行。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法工委立即向市中院发函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如果挪用事实属实,必须及时纠正。市、区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并查证属实,在一个星期内解决此案,及时退还当事人货款3.4万元。
三是围绕司法不公、久诉不息的案件进行监督。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些案件甚至久诉不息,我们针对这类案件不断加大监督力度。
四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监督。如市农机总公司的干部职工对该公司原总经理、农机局副局长张某在任职期间,贪污受贿7.8万元,仅被曾都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的处分强烈不满,多次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得到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召集市人大法工委研究意见,由人大法工委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给群众一个说法。市检察院接到监督意见后,迅速立案,查明犯罪事实,使张某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
1、坚持人大为民是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前提。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立足点要放在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只有坚持从咨询服务、化解矛盾、引导帮助、抓好督办等方面落实人大为民措施,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坚持监督原则是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关键。 人大司法监督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规范监督活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3、强化协调联动是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条件。人大司法监督的案件,有的是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有的是下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有的还涉及到上级司法机关。因此,做好司法监督工作,必须搞好协调,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增强监督实效。
4、加强自身建设是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保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因此,人大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至关重要,这也是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