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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对策
李 早 德
注:作者系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能得到有效实施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执法检查对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在开展执法检查中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其组织形式、检查内容、调查方法和监督处理方式还不够科学和完善,因而就使得执法检查尚存在着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讲成绩洋洋洒洒;讲问题遮遮掩掩,轻描淡写;提建议含含糊糊,不敢涉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抓整改敷敷衍衍、不了了之等弊端,从而有损人大形象和监督效果。究竟如何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不断加大人大法律监督的力度,这一直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要增强人大执法检查的实效,必须在“五个结合”上狠下功夫。
一、必须坚持检查内容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注重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很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精力对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都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因此,执法检查必须本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大常委会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围绕党委的决策和工作重心,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兼顾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保持执法检查的一致性,增强上下联动的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集中组织二、三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二、三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应由人大各专委会负责。只有这样,执法检查才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提高质量,实现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必须坚持集中检查与分头暗访相结合,深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特点之一,其声势大,氛围浓,有利于集中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和集中力量组织座谈并开展调查研究,但由于时间有限,人员过于集中,往往难以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有时还会给人们形成一种执法检查是搞形式、走过场的印象。因此,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必须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与方法,积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走访、查阅档案、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今后,除了适当组织一些集中检查外,还应多搞一些突击检查和明查暗访。执法检查要多吸收一些人大代表参加。在组织集中检查之前,应事先通知有关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按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微服私访,广泛听取和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掌握大量的翔实材料,在执法检查中更有发言权。这样,既有利于增强集中检查的针对性,也有利于检查组人员与检查对象面对面地有针对性指出问题,交换意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同时,坚持集中检查和分头暗访相结合,还有利于缩短集中检查的时间,减少成本,提高效率。
三、必须坚持执法检查与专题审议相结合,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开展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直接了解和掌握“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过程,也是形成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为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由于执法检查组是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所组成,不能直接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也只能以意见和建议的形式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而通过检查所形成的报告也只能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材料,尚不具备法律监督效力。因此,只有将执法检查报告和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才能形成针对性和权威性都很强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委会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并要求“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落实。只要这样,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效果就会明显加大。
四、必须坚持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相结合,不断加大执法检查的监督力度
所谓自查自纠就是要求执法部门建立起自我约束的内部监督机制。如果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强调执法部门密切配合,主动自查、自纠、自改,其执法检查的效果会更佳。因为这些执法部门常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执法中存在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看得很清楚,掌握得比较全面,所以,在外部监督和压力之下,自我解决执法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主动改进执法工作是不难做到的,而且也是易于接受的。由于执法检查要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重大问题,并促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因此,对于执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解决,仅靠自查自纠是不能奏效的,必须依靠人大监督的威力。人大常委会只有坚持把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结合起来抓,才能保证执法检查的效果和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讲,检查只是人大监督过程的一种初始行为,整改才是监督的目的和归宿。人大常委会在强调自查自纠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做好检查后的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决定的督办、跟踪反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原则一抓到底,直到彻底解决为止。对于交办的审议意见,要适时听取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的,要及时予以警告和批评。必要时,还应当运用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职务等刚性手段进行监督。
五、必须坚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努力营造执法检查的良好氛围
执法检查既是对执法部门的一种监督形式,也是对全体公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一种宣传形式。为了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社会效应,就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坚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为执法检查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与环境;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才能有效地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形成执法检查的联动效应,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中,要保证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同时部署、同时行动。要大力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有计划地搞好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及实际效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严格执法守法的先进典型;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或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进行集中、系列的报道,从而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的透明度,使执法检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