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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思考
王 科 军
注:作者系天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慎重地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了具体界定,使决定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决定的程序趋于规范、科学,事先调查研究、事中充分审议、事后跟踪督办,深化了决定的内容和效果。三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加强了实质性决定,注意了决定的具体化、操作性,保证了决定的贯彻执行并产生实际效果。四是突出了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的审议决定,保证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一、依法行使决定权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上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很不到位,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难为问题。 一方面,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但这些规定太原则、太宽泛,存在法律规定抽象性与实际工作具体性的矛盾,哪些事情属重大事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怎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程序是什么等,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另一方面,一些在党委、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习惯于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每遇重大事项,往往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委、政府联合决策联合发文的方式贯彻落实,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搁置到一边,使之无法作为。
2、不为问题。 一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错误地认为,重大事项由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就行了,或者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被说是与党委争权,与政府分权,影响关系,自身就缺乏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胆略和主动性,放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3、虚为问题。 每年一次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往往就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几个报告,作出几个年年类似,内容大同小异的程序性“决议”,极少或者根本没有讨论、决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某一具体重大事项。每两个月一次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虽然安排听取和审议了政府一些专题工作报告,作出一些决议或决定,但这些决议、决定多数比较原则,可行性和操作性不强,随意性大,执行机关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实际上这种决定权的行使处于一种例行公事的虚为状态。
4、滥为问题。 有些工作不属于重大事项,但在推行中困难较多,或者社会各方面有不同意见,“一府两院”为了借助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却主动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了相关的决议、决定。少数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误认为这是政府重视人大、尊重人大,应该同政府“同唱一台戏”,“支持政府工作”而轻易作出决议、决定。结果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尊严和权威。
二、影响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主要原因
1、认识不到位,法制不健全。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起步很晚,加之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干部和群众法制意识不强,习惯了传统人治方式,科学民主决策意识淡薄。尤其是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这直接影响了人大决定工作的开展。
2、体制不顺畅。 长期以来,党尽管不是政权机关,但无论是其组织建设,还是在现实的国家政治生活中,都行使着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处于“两难”境地。现在有许多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但没有用足够的精力履行人大常委会主任职责。这样,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不在党内任职,不参与党委的决策,虽有党委意图与人民意愿不一致的现象,到头来还是只有执行。而政府主要负责人往往是党委的第二把手,导致政府这个执行机关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使人大的决定权被削弱。
三、全面、正确、有效地行使决定权
地方人大如何全面、正确、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决定权,主要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创造行使决定权的良好环境。从地方人大常委会看,一是要通过各种途径,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对人民负责的意识,使大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有进一步的了解,创造一个行使决定权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要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在行使决定权方面,人大党组要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当好地方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应以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搞好人大工作,以提高行使好决定权的实绩,提高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行使决定权的办法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更好地行使决定权。
从地方党委看,一要重视并充分运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一形式。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地方也是如此,党委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后,要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监督实施。二要改变当前存在的以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的做法,除特殊情况外,不以党委和政府联合名义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
从地方政府看,一是要不断提高对人大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摆正执行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依法行政,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动提交审议,做到不越位,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二是要自觉地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把地方的事办好,特别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决好。
2、加强对决定事项的追踪督办。检查督促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是行使决定权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决议和决定自身价值的实现过程。为保证行使决定权成果的落实,确保行使决定权的实效,“一府两院”要建立完善的办理落实制度,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将决议、决定的落实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规范督办制度。通过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调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办理落实不力的可采取提出询问或质询等方式,加强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理落实工作的跟踪监督,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威和严肃性,真正把行使决定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