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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重要文件 亮点值得关注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10-20 13:29   [收藏] [打印] [关闭]

陈洪波  孙少衡

最近,《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鄂发[2005]19号)和《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鄂常组文[2005]13号)相继出台。这两个重要文件根据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极大地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贯穿在两个重要文件中的灵魂和主线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两个重要文件的重点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两个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和重点内容。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认为两个重要文件中的许多亮点富有创新意义,值得特别关注。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省委意见》)中至少有20大亮点——

亮点之一: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

《省委意见》要求,在每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适时举办形势报告会或情况汇报会,安排在汉省人大代表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并将汇报材料印发没能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大代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也要向本级人大代表汇报工作情况。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的情况。

亮点之二:优化代表结构,强调履职能力

《省委意见》要求,按照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相统一的原则,不断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工人、农民、妇女、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党外人士等在代表中有适当的比例。

亮点之三:人大代表职务应载入本人档案

《省委意见》要求,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把人大代表职务写入其任职简历。

亮点之四: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因工作调动可辞去代表职务

《省委意见》提出,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离开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辞去代表职务。

亮点之五:建立激励机制,表彰优秀代表

《省委意见》要求,省人大每届评选一次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人大工作者,并予以表彰。

亮点之六:开门立法,增加透明度

《省委意见》要求,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法规案,应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公布草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重大立法项目或者有重要不同意见的法规案,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或者委托起草,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防止“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亮点之七:明确重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省委意见》要求,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纠正各种违法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执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重点建设项目、重要的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亮点之八:评议的结果作为党委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省委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人大评议工作,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的结果,应作为党委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亮点之九:规范对“垂直部门”的监督

《省委意见》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应完善有关法规,使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在各地的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亮点之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减少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

《省委意见》规定,要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减少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

亮点之十一:严格控制选任制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职务变动

《省委意见》要求,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在法定任期内的职务变动,对确需调整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亮点之十二: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年轻化和专职化程度

《省委意见》规定,要优化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要注重选拔年纪较轻、综合素质好、具有专业知识和发展潜力的同志进入人大常委会,专职从事人大工作,以保证人大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亮点之十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

《省委意见》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集中精力从事人大工作,不得具体承担与其法定职责不相符的行政和司法事务。

亮点之十四:加强乡镇人大工作

《省委意见》要求,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联系代表和群众,督促解决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要按法律规定配备好乡镇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担任人大主席的,主要精力应从事人大工作,同时可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亮点之十五:坚决纠正靠摊派、赞助解决人大经费不足的做法

《省委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解决人大常委会在办公经费、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坚决纠正靠摊派、赞助解决人大经费不足的做法。人代会、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经费以及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工作机构的立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困难较大的基层人大,改善其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

亮点之十六:每届党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依法履行主任职责

《省委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并及时批复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解决人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必要时,以党委文件的形式转发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报告。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用足够的精力,切实依法履行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在本级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时间相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应出席本级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设立专职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地方要确定党委书记或一名副书记联系人大工作。

亮点之十七:特定情况下主持日常工作的党员副主任可担任党组书记

《省委意见》提出,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党员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并可担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亮点之十八:加大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

《省委意见》规定,要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人大机关干部内外上下交流,重视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亮点之十九:加强对人大制度的宣传、学习和研究

《省委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安排,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质量。党委机关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改进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对闭会期间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行政和司法院校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列入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和司法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亮点之二十:党校培训对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副职一视同仁

《省委意见》规定,省委党校要把县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与县级党委、政府副职一样作为培训对象。

《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人大党组意见》)中至少有12大亮点——

亮点之一:加强和健全向省委的请示汇报制度       

《人大党组意见》提出,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加强和健全向省委的请示汇报制度。省人大会议的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程、五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重要的法规草案、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法规审议中重大的分歧意见,以及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省委决定或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

亮点之二:组建临时党支部

《人大党组意见》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将党组织临时关系转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组成临时党支部,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

亮点之三:省人代会将告别“举手表决”

《人大党组意见》提出,积极建立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电子表决系统,为省人大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

亮点之四:代表基本情况在人大信息网上公布

《人大党组意见》要求,省人大代表要密切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湖北省人大信息网上公布省人大代表的基本情况,方便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亮点之五: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提出议案

《人大党组意见》要求,规范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亮点之六:省人大代表根据需要和安排可跨市、州视察

《人大党组意见》提出,省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统一安排,代表可以跨市、州进行视察和调研。

亮点之七:规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人大党组意见》要求,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凡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亮点之八:增设代表联络机构

《人大党组意见》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内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同时在市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内设立省人大代表联络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亮点之九:法规个别条款可单独表决

《人大党组意见》提出,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中的个别条款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进行单独表决。

亮点之十: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一审后应就该法规案继续进行审议

《人大党组意见》要求,法规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就该法规案继续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派人参加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

亮点之十一: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委做好监督工作

《人大党组意见》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前期各项工作;对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报告机关的整改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跟踪监督,并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于六个月内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一府两院”承办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亮点之十二:主动审查规范性文件

《人大党组意见》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进行被动审查的同时,有重点地加强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