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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12-05 00:12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使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作风进一步改进,执法效果进一步增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为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强化党的意识、宪法意识,增强在党委领导下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

省检察院党组始终清醒认识到:各级人大与各级检察院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检察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和重要工作。为使广大检察干警对这一认识“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省检察院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在统一执法思想中提高认识,2002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执法思想”教育、“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大讨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等活动,都把增强党的意识、宪法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普遍教育引导;坚持在部署检察工作中突出强调,每次全省性的检察工作会议都把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作为重要工作,进行认真安排,每年全国、全省人代会后都专门召开会议,对全省检察机关贯彻人大决议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坚持在履行检察职责中不断强化,检察机关的重要活动、重大情况、重点案件都及时向党委请示和向人大报告,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并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认真执行党委指示、人大决议,按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坚持在检察队伍建设中加强教育,把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履行监督与接受监督相统一的监督观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将接受人大监督情况纳入检察工作考核范围,进行重点教育和引导。

通过思想教育和实践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普遍提高了认识:一是进一步提高了对检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的认识,增强了接受监督的宪法观念。二是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关系的认识,增强了服务大局观念。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向法律负责与向人民负责关系的认识,增强了执法为民观念。四是进一步提高了对实施法律监督与接受人大监督关系的认识,增强了维护公平正义观念。随着认识的提高,全省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把人大的监督作为对检察工作的支持,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改进检察工作的方向和加强检察工作的措施,做到了认识上明确、思想上坚定、行动上自觉。

二、采取有效措施,把接受人大监督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和汇报检察工作制度。 坚持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全面报告与专题报告、书面报告与口头报告相结合,将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部署、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经许可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都及时向人大报告或汇报。高度重视人代会上的检察院工作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认认真真地查找存在的问题,力求为人大代表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检察工作情况;坚持组织人员到各个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将代表意见及时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并对代表们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对涉及到的具体案件,逐件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或登门反馈、沟通。2002年以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案件)91次,并专题汇报了刑罚执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预防职务犯罪、查办审计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投诉机制改革等专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坚持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狠抓落实。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共作出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283件,各级检察机关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维护人大决定的权威性。如针对各级人大要求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全省检察机关在深入查办案件同时,不断加大预防工作力度,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预防立法建议,并积极配合调研、起草草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后,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贯彻,省检察院及时召开贯彻实施《条例》专家学者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措施。针对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强烈的情况,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取保候审专项监督,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专项工作,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等7个专项活动,取得较好效果。针对人大代表意见比较集中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等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和集中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专项清理工作,于去年起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制定实施12项检察业务的全省性规范,扎实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针对佘祥林错案暴露后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况,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案件处理情况时提出的重要意见,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剖析佘祥林错案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

(三)认真接受人大执法检查和评议,自觉规范执法活动。 200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执法检查的要求和省委政法委的具体安排,先后开展了以“四不”(不立、不捕、不诉、不判)案件专项复查、“死缓无”(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专项检查、集中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活动,有力促进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在此基础上,全省检察机关坚持自查自纠,2002年在全省开展以“清理积压线索、清理久侦不结案件和案件质量大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专项检查活动,共清理积压案件线索2260件、久侦不结案件136件,对2000年以来的445件不起诉案件和207件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2003年组织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专项检查,复查案件9307件,纠正办案不规范或质量有问题案件146件。同时,认真接受各级人大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2002年以来,全省共有693名检察长、副检察长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一些检察院主动邀请人大对检察业务工作、基层检察院建设情况进行评议,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四)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丰富联络内容,拓宽联络渠道,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和改善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200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走访全国人大代表655人次,走访地方各级人大代表23341人次,召开全国、全省人大代表座谈会164次,市州、县区人大代表座谈会945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4629人次,送阅材料77000余份,发送征求意见函39000余份。坚持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认真对待、深入研究,落实责任、专人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保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积极探索和拓展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是积极拓展接受人大个案监督的途径。200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接受各级人大个案监督178件,其中省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5件。如钟祥市贺集中学5名教师涉嫌投毒案,在省委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专人阅卷审查,加强指导督办,荆门、钟祥两级检察院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班进行办理,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使该案顺利结案。二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直接进行监督。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聘请人民监督员1518名,其中人大代表287名,占18.9%。这些人大代表通过参加对不服逮捕决定和拟作不起诉、撤案处理的职务犯罪等案件的监督评议,强化了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三是实行重大案件向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提请监督制度。200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将1342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检察机关与其它政法机关意见分歧较大的疑难案件等,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提请监督,接受指导。同时,通过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个案研究和公开处理疑难案件听证会、依靠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协调重大案件等形式,使人大监督深入到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办案工作中。

三、建立完善制度,不断推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制度、走访人大代表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制度、重大事项和重大个案向人大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交办事项办理制度、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制度等,这些制度,一是规范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从总体上明确了检察机关“为何接受监督”、“接受哪些监督”、“怎样接受监督”等问题,确定了工作要求,规范了工作程序,完善了工作机制。二是规范了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明确了联系的专门机构(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途径,保证人大代表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随时能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有什么问题和困难随时能向人大代表汇报。三是规范了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反映的案件的工作。代表的建议和反映的案件由各级检察院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审查把关,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落实,督查人员及时催办,并实行办理进度通报制度,保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反映的案件能够高质高效地办理。四是规范了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指导督促工作。把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交办案件情况纳入检察工作考核内容和基层检察院争创先进的评比标准体系,加强检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加大省检察院和市州分院在办理人大交办事项、代表反映案件中的督导责任,加强对下级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督促;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省市两级院检察长挂牌督办,上级院督查部门跟踪了解办理进度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