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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代表工作制度发挥代表作用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12-12 01:03   [收藏] [打印] [关闭]

武汉市武昌区人大常委会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从抓好代表工作做起。近几年来,我们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坚持代表学习培训、开展经常活动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努力探索,通过创新代表工作制度,提高代表素质,激活代表工作,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推进了我区的民主政治和现代化建设。

一、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建立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既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又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为了指导和督促代表做好联系选民的工作,我们总结以往代表联系选民的经验,于2003年3月制定了《武昌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明确了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提出了联系选民的形式,要求代表每年走访选民不少于两次,规范了所收集意见的反馈渠道和办理要求。该《办法》的出台,得到全区代表的积极响应,并收到令人欣喜的效果。仅据2003年上半年统计,全区人大代表通过走访、座谈、接待、调查和设立代表信箱等各种形式开展联系选民活动1400人次,联系选民14202人次,收集反馈意见1846件,超过前三年的总和。其中,经反映解决落实的就有784件,受到选民群众的好评。通过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既协助政府推进工作,又为选民呼吁多办实事,选民们高兴地说,过去只有选举时见得着代表,现在代表能主动与我们联系,反映我们的意见和要求,我们的选票没有白投。

二、建立代表述职评议制度

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评议,是代表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的一种好形式,是对选民负责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对代表履职的检验。对促进代表密切联系选民、依法履行职务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于2000年制定《武昌区人大代表述职办法》,规定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应向选民述职1次,并且对代表述职的内容、程序及组织领导等作出规范。《办法》通过以后,各代表小组制订了计划,代表工委组织了培训,先示范,后推开,在全体代表中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活动。到换届时,共有232名代表向选民作了述职,占十一届区代表总数的88.9%。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增强了选民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了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使履职较好的代表得到鼓励和启发,履职稍差的代表受到教育和鞭策,强化了对选民负责的意识,给代表工作增添了活力。

三、建立密切联系代表制度

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职,是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牢固树立的观念。为了畅通区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渠道,以支持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我们在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后,一方面经过调研和协商,区人大常委会、区“一府两院”各自设立了代表热线电话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长网上信箱,并将电话号码和网址向全区代表公布。另一方面,在坚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的同时,建立了区“一府两院”领导接待代表日制度。明确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监察室、区检察院办公室具体负责代表来信来访的工作。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对代表热线所反映的意见,要建立办理制度,明确责任,分流交办,建立台帐,作好记载,并在15天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代表本人和区人大代表工委。为确保代表热线工作落到实处,我们还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建立代表热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持召开一次代表热线工作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换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代表热线工作;二是建立代表热线工作季报制度,区“一府两院”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报送上季度代表热线工作情况,年终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向主任会议报告本年度代表热线工作情况;三是每年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参与代表热线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一次评议,并将评议情况予以通报,以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制度

人大代表其职责履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行使的质量和效能。为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从本届开始,我们为每位代表统一印制了《武昌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由代表本人将自己出席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意见的情况,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调查和评议活动,以及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协助、推动解决问题的情况等,如实逐一记录在册,并坚持做到代表小组督促,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抽查,力求保证代表履职档案记录的真实和客观。与此同时,我们还实行了代表履职情况的半年一次通报制度。每半年根据代表履职档案记载和代表小组活动记录,将所有代表参加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代表小组活动、联系选民的情况等,予以公开通报。

五、建立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代表法》作了相关的规定,如言论自由特殊保护,人身特殊保护,时间、物质保障以及追究妨碍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我们都认真予以落实。上届人大代表有5人次涉及已判民事案件,外地法院来人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我们经过调查核实,从中进行斡旋,致使他们的人大代表权益得到保护,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根据代表对知情知政的要求,我们坚持定期向代表通报政情的制度。通过召开政情通报会、发送通报材料以及网上通报等形式,每半年向全区人大代表通报区“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遇重大情况及时专题通报。如2003年我们就先后专题通报了区政府防治“非典”、解决“三车”的工作情况。根据代表反映的意见,年初专门下发文件,通知代表所在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按照《代表法》的要求,保证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小组活动的时间,并按正常的出勤对待,享受其工资和其他待遇,努力创造通讯、交通等便利条件。

六、建立督办议案和代表意见制度

大会议案和代表意见是人大代表经过视察、走访、听取选民意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它反映了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督办落实好议案和意见,是发挥代表作用,支持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为此,为维护和保障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促进议案、意见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区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4月制定通过了《武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议案和意见工作办法》。在具体督办工作中,我们注重把好四关:一是把住办理方案关。大会议案和一些重要意见,在制定办理方案时,要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既符合议案原意,又有具体措施,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才能实施。二是把住跟踪检查关。由只是代表工委检查扩大到各个相关工委参与检查,由只是办完之后检查扩展到整个办理过程跟踪检查。三是把住代表满意关。对意见办理不够满意的,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督促承办单位继续办理直到代表满意,同时把议案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在网上公布,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建立代表辞职制度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还要有较高的素质,能够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代表的义务,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我区历届人大代表总的来讲,都能认真执行职务,发挥较好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代表不能履行职责,却又无法进行调整补选,从而影响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为保持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我们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7月通过了《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办法》充分体现了民主,对辞职的代表,不仅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而且尊重代表本人的意愿。《办法》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因调离原选区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本人不再愿意担任代表的,都可以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代表不认真履行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可在听取原选区选民意见和代表本人陈述的基础上,劝其辞职。在制定此《办法》之前,我区还没有一位人大代表主动提出辞职,但在《办法》的讨论过程中,个别代表就已经有辞职意向,表示愿腾出位置来补选那些更有条件参加活动、联系选民的人担任代表职务。而且该《办法》的实行,也促进了代表更好地履职,表现在,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的出勤率高了,原来很少参加代表活动的代表参加活动多了,代表为民鼓与呼的热情更高了,代表提出的反映社情民意的建议和意见多了,质量也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