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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履行行政职能
宜昌市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对政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既是宪法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也是政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来,宜昌市政府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忠实履行政府职能,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摆正位置,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正确处理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牢固树立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就是贯彻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是深刻认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认真执行决议和决定,是政府及其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把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决定,推动人大监督从传统的对行政结果的一般程序性监督延伸到对政府决策领域的实质性监督。每年市人代会一结束,市政府就迅速召开全体会议贯彻落实人代会精神,将人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市县,进行目标考核,一年一考核,年底结硬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深刻认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加强党的领导的一致性,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一致的,政府必须把接受党委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市政府在坚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的同时,坚持经常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主动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参加。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主动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专题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汇报,会后针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一研究,认真办理,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报告办理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凡是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述职评议计划的政府组成人员,都做到了及时提交述职报告、认真回答询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市政府接到有关通知后,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准备,重大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陪同。对于人大代表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虚心听取,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是深刻认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尊重人大代表权利的一致性,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 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把办理议案和建议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每年“两会”一结束,就立即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严格实行议案和重大建议办理工作市长责任制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负责制,每年市长、副市长都要承办议案和重大建议1—2件,各部门“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办理工作,切实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近几年来,每年市政府承办的本级人大代表建议都在300件以上,见面率、办结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8%,所有建议都在法律规定和市人大要求的时间内办结。2004年,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率达到43.6%,比上年提高11.1个百分点。
二、依法行政,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具法律效力和权威的监督,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必须落实到政府的依法行政上来,政府接受监督必须体现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上来。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夯实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落实职权法定原则,在行政行为中切实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准确定位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边界,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础。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并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围绕确保权力来源合法,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对1992年以来所有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进行了逐件清理,共修改规范性文件33件,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对市直49个部门制发的文件及涉及的许可项目也逐一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规范性文件76309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452项。围绕确保行政程序合法,市政府修订完善了《政府工作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国加入WTO后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明确提出了“入世”后地方政府应该遵循的“七大类允许和禁止事项”。
二是充分听取人大意见,奠定依法行政的工作基础。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大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动征求人大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邀请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参加,认真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近年来,我们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完成了企业用工、养老、医疗和城镇住房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了劳动用工合同制、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社会化、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全市先后有310家企业实现改制,15万国有企业职工转换了身份,得到了妥善安置,职工情绪稳定,各项改革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好评。
三是充分尊重民意,扩大依法行政的群众基础。 行政相对人的理解与支持是依法行政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中,我们坚持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与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相结合,尊重群众“知情权”、“发言权”和“评判权”,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让群众“知情”,就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向改革对象公布改革方案,提高改革的透明度。让群众“发言”,就是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议事,对改革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让群众“评判”,就是改革的过程和结果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市政府还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担任决策顾问,凡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前认真听取专家和法制机构的意见;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律实行决策听证制和公示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邀请国内权威规划机构和知名专家对城市战略定位、总体思路进行深入研讨、综合论证。初步方案形成后,市政府采取召开座谈会、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健全制度,确保人大监督的有效性
近几年来,市人民政府逐步把接受人大监督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先后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接受人大监督的规章制度,并狠抓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政府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制度。 2000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接受人大常委会法定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重要工作报告通报及协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人事任免办理等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市政府与市人大主要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围绕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沟通,深入探讨,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 2003年,我们制定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上,市政府明确提出了“四个不放过”,即应该主动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没有立即解决的不放过;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的不放过;重答复,轻落实,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长期没有组织实施的不放过;不做调查研究,为应付代表不负责任地开“空头支票”,把实际不能解决的问题说成可以列入计划解决的不放过。从今年起,我们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纳入了全市经济社会目标考核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年终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和“四个不放过”的具体要求,严格考核结账。
(三)健全人大工作保障制度。 市政府明确了一位副市长负责与人大的联系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了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与人大的相关事宜。在人大机关建设、办公条件改善、经费预算等方面,坚持予以优先安排,保障工作需要。今年我市把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从每人每年400元提高到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