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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审议”与“审查”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7-17 01:33   [收藏] [打印] [关闭]

“审议”与“审查”是人大工作中用得较多的两个词语。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适用范围有什么不同?把握好这个问题,有利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准确、规范地开展工作、行使职权。近读2008年7月1日《人民代表报》翟峰同志的《切莫“议”“查”不分》一文,翻阅以前浏览过的《“审议”与“审查”不一样》一文(载于2004年第2期《人大新闻导刊》,作者补发明),深受启发,但又对两文中的几个观点有些异议,通过查阅资料,也来对“审议”与“审查”进行一番辨析,与各位热心人大工作研究的同志探讨。

一、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一系列“审查”职权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系列重要职权,“审查”权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现将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有关“审查”职权的法律条文列举如下:

1、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3、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5、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查和批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笔者在检索时发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在表述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时,无一处采用“审议”的提法;而且,只规定了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审查”权,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否享有“审查”权,则没有明确规定。

二、“审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法律在规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内容、程序及其他议事规则时,频频使用“审议”一词,少数情况下使用了“审查”一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多处提到“提请(提交)大会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规定了“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二章的标题是“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的标题是“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第二章的标题也是“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的标题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从人大工作实践来看,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不断规范,一般都要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时还要审议法律草案和其他一些重要议案(如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从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起,不再听取国家发改委(以前是计委)主任和财政部部长分别作的计划和财政预算报告,但仍要对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中最主要的也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在2006年8月出台的《监督法》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被列为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三权”时,必先运行“审议”程序。决定重大事项之前、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前、行使监督职权时,都要求认真审议。全国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时,更是要求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

可见,“审议” 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三、“审议”与“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审议”与“审查”到底有什么不同,又有什么联系?且来看一看《现代汉语词典》对这两个词的解释。“审查”的意思是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多指计划、提案、著作、个人的资历等),如审查提案,审查经费。“审议”的意思是审查讨论,如计划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从这个解释看,“审议”除包含有“审查”的意思外,还有“讨论”的意思。

在人大开展工作的手段、方式中,“审查”主要针对的是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等正规的书面材料而言。《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针对的是规范性文件。在“审查”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同时运用“审议”的方式,如各级人大举行会议审查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时,都安排代表对相关草案和报告进行审议。再如《监督法》第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这里,“审查”与“审议”两个词同时使用,“审查”决算草案时,可以同时“审议”相关审计工作报告。

现在回头来看本文引言中提到的翟峰同志《切莫“议”“查”不分》一文。翟文说,审议权主要适用于“讨论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议案或有关报告等文字材料时所使用的一种形式。”“即上述会议只需讨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或有关议案或有关报告等文字材料,而不需要听取报告或说明时,即可使用审议这种形式。”如果按照翟文的说法,那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种议案和报告,如果在听取了报告和说明后再进行讨论,就不叫“审议”,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再看补发明同志的《“审议”与“审查”不一样》一文。其中有两个观点必须澄清。一是,补文说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用“请予审议”是不规范、不准确的,应该用“请予审查”。补文只注意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审查”是各级人大享有的职权,而没有注意到“审议”才是法律规定的人大举行会议时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也是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因此,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用“请予审议”是非常准确的。二是,补文说,“审查”一词主要用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时,“审议”一词主要用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本文第二部分列举的大量论据已充分表明“审议”和“审查”一词可同时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既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也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

四、结论

“审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享有的重要职权。“审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查”及其他多种职权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在对“一府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重要书面议案(如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等)进行监督时,“审查”也可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具体手段和方式,并且可以与“审议”的方式结合使用。

(作者系蕲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陈仕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