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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波同志在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研讨会上的讲话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9-05 00: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8年6月20日)

同志们: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进行了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年适逢纪念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及改革开放30周年,我们召开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第二次研讨会并以“人大工作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为主题,很有意义。一方面,大家可以在以往所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进行探讨和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并为9月份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工作创新研讨会“热身”;另一方面,各地人大研究室负责同志也有了一些调整,请大家聚在一起见见面,有利于增进友谊,密切联系。

从这次研讨会上交流的情况看,各地人大在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初步的经验和阶段性的成果。例如,关于立法工作创新。恩施自治州人大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审议程序中引入辩论制度,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关于监督工作创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公检法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把集中审议和分组审议结合起来,并由各组召集人将分组审议情况向全体会议报告,以提高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方面进行创新,推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填写“审议意见卡”制度;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财政收支在线查询监督系统,实行预算调整中争议较大项目单项表决制度;咸宁市、仙桃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两个报告”(“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视察组专项工作视察报告或调研组专项调研报告)同时审议制度;仙桃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实行中心发言人制度;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抓住“时效”和“实效”开展监督工作;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规定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报告工作的,必须会前提出委托副职报告的书面申请,并经人大常委会同意;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将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相结合,两项职权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发挥综合效应。关于人事任免工作创新。武汉市、黄冈市、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建立拟任审判和检察人员任前公示制度;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将被任命人员的供职报告印发林区人大代表监督落实,并将审议意见载入专项工作报告单位主要责任人的档案,作为党委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关于代表工作创新。黄石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巡回督办制度”、“五步办理法”和“未完毕事项实行跨年度跟踪督办”三项措施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率;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和健全“人大代表专线”制度,创新闭会期间代表的活动。关于组织工作创新。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增加专职委员的数量,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程度。关于研究和宣传工作创新。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和完善考评体系,创新人大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工作机制;黄石市、荆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孝感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神农架林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黄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互联网和短信平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新闻媒体联合创办《人大广角》、《人大视点》、《人大代表面对面》等宣传栏目,拓宽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的新途径;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开辟阵地、拓展栏目、丰富内容、完善机制、健全组织等方面不断创新,积极宣传人大制度。关于机关工作创新。天门市人大常委会实行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按月将任务分解到委室、细化到天,月底结算;等等。

这次研讨会堪称全省人大研究室系统的峰会,会上交流的论文从一个重要的侧面反映了湖北人大研究的总体水平。对本次研讨会的成果,可以作4种处理:一是有选择地写进研讨会纪要,加以推广。二是省和市州人大研究室发挥职能作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妥善转化。三是进一步修改,提交省人大工作创新研讨会交流。四是与省人大工作创新研讨会上交流的其他论文一并编辑结集,公开出版。

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罗清泉主任、周坚卫副主任、范兴元秘书长等领导同志对人大工作创新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下面,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谈谈对人大工作创新的认识和体会,与同志们共同探讨。讲得对的,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讲得不对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创新工作

关于创新,我们耳熟能详的是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说过的一段话:“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这段话,精辟地诠释了创新对于民族、国家、政党的重要作用。对于人大来说也是这样,如果拒绝创新,人大就不可能进步,不可能兴旺发达,不可能永葆生机。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包含鼓励创新的丰富内涵,强调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中国共产党在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带领下,继承并发扬了这种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一个勇于改革创新并且善于改革创新的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创新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充分的阐述。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作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条基本经验的第一条,也是管总的一条。报告指出,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报告认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勇气,总结实践的新经验,借鉴当代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做出新概括。只有这样,党的思想理论才能引导和鼓舞全党和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这是我们要长期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这是社会前进的必然规律。”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还提出,要“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善于把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善于用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大力营造理论创新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顺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发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精神,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如: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思想、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等等。这些创新的战略思想,对于科学制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愿望的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带领人民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是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总结“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时指出,“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我们党为什么高度重视并一再强调“创新”呢?邓小平同志曾经语重心长地说,“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①]江泽民同志也曾精辟地指出,“因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要求。要使党和国家的发展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能停顿,否则一切新的发展都谈不上。说要从政治上看问题、考虑问题,这就是最重要的一个政治考虑。”[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改革创新的事业,党的理论创新引领着社会主义事业各个方面的创新。世情、国情、党情不断发展变化,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就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人大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应在党的理论创新的引领下,与时俱进、锐意创新。

二、人大工作创新的基本原则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织载体,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人大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坚持创新,对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尤为重要。

坚持创新,是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实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显示出了无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50多年的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发展、进步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一些具体制度和机制需要完善和改进,一些新课题亟待研究和探讨。例如,如何进一步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如何进一步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和创新来实现。只有做到在坚持中完善,在创新中发展,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永远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活力,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强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③]这是个重大原则问题,我们一定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绝不能有丝毫动摇。这个重大原则,也是人大工作创新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源于党在理论、纲领和组织上的先进性,源于中国近现代各种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源于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实践过程中的历史选择。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④]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工人阶级历史使命的根本保证。中国人民选择共产党的领导,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得到的共同认识,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⑤]历史和现实已经反复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就不可能顺利完成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各项目标,也谈不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党和人大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各自职能的不同。党是政治组织,党的性质决定了党不能代替国家,不能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而是应当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实施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做好人大工作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做好人大工作,而人大工作做好了,可以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也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民主和政治权利的主体。争取、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把发展人民民主放在执政的突出位置。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探索和实践,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主要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新时期的实践经验表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实现和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要求。而要切实保障人民民主的各项权利,就必须坚持和完善各项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提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对人大制度建设所提出的这些具体要求,在人民民主思想指导下,创新理念、方式、方法,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办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人大工作创新坚持依法办事与法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密不可分。首先,与法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特点关系密切。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变动性是绝对的。法的稳定性决定了法一旦制定和颁布,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得随意修改、中止和废止,以保持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的变动性决定了法必须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并在这种发展变化中获得新的活力,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其次,与法具有前瞻性和总结性的特点关系密切。法一般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作用主要是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一些社会关系,总结实践经验始终是立法的主要方式和内容;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事物发展的连续性和规律性,又决定了法的制定应当而且可以在总结、分析现实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规律,揭示并把握事物的未来发展趋势,实现前瞻性立法。法的稳定性和总结性的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必须依法办事;法的变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又要求人大工作可以而且应当根据变化的情况不断创新。因此,在现行法律有效的情形下,人大工作创新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不违背法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要积极探求贯彻落实之路,深入研究法律设置的有关制度、规则的立法目的、意图,并将其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细化分解到具体操作层面,使其由原则、模糊和僵硬变得具体、明晰和灵动,从而将现行法律的规定用足用活用好。即使现行法律滞后了需要变动,但在没有修改或者废止以前,还必须遵守。宣传有纪律,研究无禁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理论创新可以而且应当适度超前,在法律的边缘游走亦未尝不可,提出的观点不妨标新立异,甚至突破现行法律、建议修改或废止现行法律。但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不能越法律的雷池一步,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运筹,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并以落实现行法律为目的。红金龙香烟的广告语说:“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这句话也许适用人大的理论创新,但绝对不适用人大的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凡属“大路不走走小路、前门不走走后门”的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创新的制度和方法,无论多么美妙,都不能擅自付诸实施。因为,人大的职权属于公权(权力)的范畴,“法无授权即禁止”,它不同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公民私权(权利)。前些年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创新,例如,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乡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以本级人大的职权,等等,都是违法的,闯了法律的“红灯”和“高压线”,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三、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内容

人大工作需要创新的内容有很多,从我省人大工作的实际看,尤其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省人大和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许多工作创新,有的还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地区设立省人大常委会联络机构、对有争议的法规条款实行单项表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监督法实施办法中设置法律责任、进行立法听证和质量评估、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等等。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客观需要,今后人大工作创新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创新

所谓理论创新,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根据实践的发展和要求,对前人的理论观点通过扬弃和修正进行丰富和发展;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新的理性分析和理论解答;对认识对象或实践对象的本质、规律和发展变化的趋势作新的揭示和预见;对人类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作新的理性升华。在所有创新中,理论创新是最重要的创新,具有基础地位和先导作用,是其他一切创新的思想前提和逻辑起点,具有实践性、继承性、现实性和探索性的特征。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只有突破陈旧思想观念的束缚实现理论创新,我们才能在新的理论的指导下,实现其他方面的创新。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80多年历史,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根据变化的条件进行理论创新的历史。3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也是与我们不断进行思想解放,进行理论创新分不开的。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先后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这四大创新理论成果,成为开拓马克思主义的光辉典范。在人大工作理论创新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关于人大地位和权威的论断与创新、关于人大选举与代表制度的论断与创新、关于人大立法与监督职权的论断与创新、关于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的论断与创新、关于人大外交的论断与创新等,这些理论上的创新,为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为人大地位和权威的不断提高奠定了政治基础,也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行动指南。面对国际国内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理论创新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关于人大工作理论创新,还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改造,进一步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要正确把握创新与继承的关系。理论创新是解放思想的结果,是对原有理论的超越;理论创新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原有理论的扬弃。绝不能割裂理论创新与原有理论的内在联系,或者对原有理论全盘否定、推倒重来,而要从已有的思想材料中,对原有的理论作出批判性的继承和发展。三是要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追求真理、探索真理的革命精神。 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密切联系实际,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注重从实践中发现理论创新的生长点,把实践经验上升为新的理论,指导实践创新并经受实践创新的检验。要抓住问题的焦点,善于比较、甄别,有破有立、边破边立。要敢字当头,敢于而且善于借鉴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大胆创新,将思想的解放体现在理论的创新上。

(二)制度创新

所谓制度创新就是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和指导下,改革、突破传统体制和机制中种种不合理的制度、规定的束缚,创造、建立适合时代发展和国情变化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来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制度创新十分重要,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⑥]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这些失误的教训中,不少都同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这里,“自我”二字非常重要。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的,而不是依靠任何外在的政治势力或其他力量。

需要明确的是,人大工作的制度创新,不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层面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的变革,而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近几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立法条例、监督法实施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贯彻中央9 号文件精神的五个工作文件、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配套工作文件,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已有的配套工作文件和具体工作规则,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方法创新

方法创新是人大工作创新的大有作为之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决定重大事项等重要职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

第一,创新立法工作方法要以“提高质量”为价值取向。法律是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的实施的效果。经过多年的实践,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已经在如何提高立法质量方面有了一些好的作法,如法规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对施行一段时间的法规开展立法后质量评估,等等。这些好的作法当然要继续坚持,同时,也要按照吴邦国委员长“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的要求,立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握好三大关键环节:一是“立项”,要研究如何选好“靶子”,找准方向,在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上创新立法选项机制,分轻重缓急,当立则立;二是“审议”,要在如何提高法规审议质量上创新审议机制,使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法规草案的审议上;三是“参与”,要研究如何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立法参与,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切实做到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创新监督工作方法要以“增强实效”为价值取向。人大监督工作容易做虚,难以做实。如何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一方面,我们要按照吴邦国委员长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一抓到底”的要求,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法规结合起来,围绕一个主题,综合加以运用,不断进行跟踪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是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做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而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留下改革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存在较大争议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再作补充完善。这些“作出原则规定”的和“暂不作规定”的领域,就是我们创新的关注点之所在。比如:对专项工作报告可否表决(黄石市、襄樊市、十堰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是表决的)?表决(一次、二次)未通过怎么办?计划、预算、规划调整方案未获批准怎么办?等等。省人大常委会历经2届3审出台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监督法作了必要的细化规定,其中不乏创新之处,我把它归纳为20个亮点,包括:明确监督对象(包括垂直部门等)、确认工作评议、正视具体案件、量化需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预算部分调整的幅度、补充审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内容、规定法律责任,等等。我们可以在这些创新作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探索和创新。

第三,创新任免工作方法要以“知人善任”为价值取向。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人大任免工作的基本原则,绝不能突破或者否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在人事任免的具体方式方法上加以改进和完善。如: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下,如何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任后监督、管理;等等。总之,要通过方式方法上的创新,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四化”的方针,努力做到“任人唯贤”。

第四,创新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方法要以“正确决策”为价值取向。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研究“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研究党委、人大、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决定权的关系,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研究如何完善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要在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等方面加强研究和创新,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要把决定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在监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并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决定的落实。

同志们,这次研讨会以人大工作创新的实践与思考为主题,是很有意义的,希望大家通过这次研讨会,相互学习、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共同促进我省人大工作的创新,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行职权提供服务,不断推动湖北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最后,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向本次研讨会的东道主——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以及为本次研讨会提供优质服务的其他有关方面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①]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3页。

[②] 江泽民:《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2001年8月31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336页。

[③] 转引自吴邦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求是》2008年第8期,第3页。

[④] 邓小平:《目前的形势和任务》(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267页。

[⑤] 江泽民:《为把党建设成更加坚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而斗争》(1989年12月29日),《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91-92页。

[⑥]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333页。

(拟稿人:陆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