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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1-03 01:22   [收藏] [打印] [关闭]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可靠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推进和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完善和强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本文根据最近对某县38个行政村调查的情况,仅对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及其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精神,从1998年开始以村务公开栏、明白卡、群众会等形式开展村务公开和建立村级规范化管理制度为主的民主建设制度工作以来,该县普遍建立起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以此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有效地维护了村民依法自治、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收到了显著成效:一是民主选举逐步规范。从上届全县村级换届选举的实践看,依法按程序选举都比较到位,保证了选民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在所调查的这些行政村中,除1个村因经济问题推迟选举外,其余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其民主选举质量与前一届相比有明显进步;二是村民能主动参与民主决策。对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大事,80%的村民能按照规定参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或通过填写民意卡参与民主公决;三是民主管理基本成为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自觉行动。75%的村民能通过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发表意见。60%的村民自治组织也能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约束大家的行为;四是民主监督已经成为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可靠保障。72%的村委会能定期向村民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并且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设立公开栏及时公布村民关心的大事。这些行之有效的形式和作法,规范了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管理,增强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化解了基层矛盾,纯洁了基层干部队伍,巩固了基层政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该县的情况看,一是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如有的村换届选举后,原班子不交帐,新班子履行不了职责。有的乡镇干部随便以“停职”、“晾在一边”等形式,不是通过村民会议决定,而是用行政手段变相撤换村委会干部,这些做法明显地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村民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的权利;二是不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20%的村以难以召开村民会议为由,长期不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更有个别村干脆由村干部和驻村公务员商量拍板。这些村自觉不自觉地以间接民主代替了直接民主或者丢弃了民主,严重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村民意见极大;三是村务公开欠真实。25%的村村务管理混乱,既不让村民参与管理财务,也不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的是能公开的内容或无关紧要的内容,村民想知道的内容和村干部不想公开的内容仍然不公开,公开的随意性大,没有达到村务公开的目的。这些做法使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失去了信心,挫伤了村民民主管理村级事务的热情;四是村委会和村内事务得不到有效监督。28%的村委会及村委会干部长时间内既不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也不接受村民评议。对村民提出的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村办公益福利事业的处理及村务公开中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办得了的拖着不办,办不了的也不向村民作出解释说明,特别是实行村财乡(镇)管后,使村民失去了直接管理和监督村级财务的权利,村委会得不到有效监督,这些村的民主监督实际上成了一纸空文。五是村干部整体素质较低。文化素质较高的、年纪较轻的村民绝大多数或进城经商或外出打工,而留在农村的村民中,一般都是年龄偏大、文化较低的。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出的村干部百分之40%左右都属于这类人员,另外还有80%是原任几届的村干部。因此工作起来大多是按部就班、缺少新思路、没有新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对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精神吃得不透,工作起来较吃力,往往是一届干满,工作仍无新的起色。

二、保障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途径及办法 

造成该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开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农民整体素质较低等客观因素外,从其主观原因看主要在于:一是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基层党政领导不认真学法,不善于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而仍然只习惯于用行政行为说话办事。特别是少数驻村公务员常常是以命令的口吻要求村委会干这干那,全然不顾村级自治组织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程序,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二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民主监督有明确的规定,但由谁来领头监督、或由谁来为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服务并提供监督第一手资料的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民主监督就很难落到实处。

当前,广大农村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潮中,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扶持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上级拨付的支农资金和发放的支农物资以及粮食直补、扶贫救济等费用往来将越来越多,农村要办的的事情诸如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等事务也越来越多,加上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即,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这些事项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使之发挥应有的效益,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农民对这些事项不仅要有知情权,而且要有参与权、监督权和决定权。因此,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其途径和办法为:

第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一是各有关国家机关,新闻媒体、文化教育单位,都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向广大农民做好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千方百计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农民在村级事务中真正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调动他们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要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义务,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村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带头遵纪守法、严格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与指导作用,不用行政手段代替村民的自治权力,切实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充满活力的自治机制,在广大农村创造一个良好的村民自治环境。

第二,建立健全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一是推行设立村务监督组织。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在所有行政村普遍推行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所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把那些有一定文化素质、又乐意义务为村民服务的村民选进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和村内事务的办理情况,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为全体村民实施民主监督权利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乡两级人大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在检查时发现的实施村民自治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一府两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三是要加大法纪处置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保障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纳入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对于违反村民自治法规、侵犯农民权益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必要的刑事责任;四是强化舆论监督。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要不留情面地揭露和曝光那些压制民主、侵犯村民行使权利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通过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针对农村大多数村干部仍然是连续任职、少数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现状,要通过县级党校教育阵地,对现有村干部普遍进行一次集中轮训,使他们能够坐下来系统地学习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涉及农村事务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系统地学习村干部的业务知识,着力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村级事务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高潮。(湖北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会员、湖北省建始县人大常委、农工委主任  黄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