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听多家之言解读劳动合同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12-31 02:45   [收藏]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学习、贯彻、实施该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该法在颁布前和实施过程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有颇多争议,为全面了解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2008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于6月至9月分两次对所属7个地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情况分别开展了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听取了多方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

倾向对劳动者的保护,忽视了企业的利益

胡建文(鄂州光大船业公司总经理):劳动合同法比较多的是制约老板,职工随便编个理由就可以走路,而企业不能随便编个理由让职工走路,职工可以和企业说话过激一点,而企业则不能对职工说过激的话。

鲁书铭、王旺林(湖北顾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黄冈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前,职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的职工想走了工资一领就走人,根本不顾及企业的需要和感受,以前是老板选择员工,现在是员工选择老板,职工对条件、待遇不满意就抬脚走人,企业对此束手无策。

增加了企业成本,加大了企业管理难度

周锦平(湖北兴和铝业公司总经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长期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和成本,原来企业对职工一年进行一次考评,确定哪些可以签合同哪些不可以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表现不好的职工就有恃无恐,上班自由散漫、消极怠工。

牛爱国(湖北北龙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农民工感觉利益得到保障,而企业感觉管理难度更大了,职工流动性似乎更强了,出现有些农民工维权滥用权力的现象,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的也更多了。有的误认为班、组长对他有意见而投诉,有些则采取过激行为。

王建东(襄樊王胖子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强、随意性大,假如A企业给80元的工资,B企业给82元,有些农民工很可能就由此跑到B企业,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约束性条款。

吕新武(潜江永安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力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目前辞工严重冲击了高科技行业的保密,掌握一定技术秘密的普通职工很难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

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现代化管理步伐

顾勇(湖北卫东机械厂董事长):我不赞同强势和弱势的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感觉上好像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从法律层面看),对此,企业要有正确认识,更好地研究和探索新的管理方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要更加注重人本管理,培养职工主人翁意识,企业如果忽视了劳动者,员工就不能很好地工作,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尤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机制。

张仲生(湖北玉环公司董事长):企业要发展必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要把员工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树立企业是职工创造的意识,要让职工在发展中得到实惠。只有认识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企业原来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只照顾了企业利益而忽视了职工利益,现在则需要转变观念,更多地照顾劳动者的权益。

訾公军(武汉健民药业随州公司董事长):刚开始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大了企业成本,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后经进一步学习劳动合同法并换位思考后,认为企业要从管理方法和理念上转变,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人才机制,才能有更大出路和长远发展。

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朱正庆(黄冈汇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长足发展是有利的,促进了企业管理理念的转变和服务意识的增强,对企业没有负面影响,反而与竞争对手的成本拉直了,更有利于本来很守法的企业,能使其与其它企业处在一种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刘义(武商集团人力资源):集团以前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操作,用工比较规范,所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没有冲击,反而使本来守法的企业与不守法的企业处在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了。

【劳动者】

老板观念转变了,感觉有了归属感

王锦林(鄂州光大船业工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感觉企业对员工客气多了,企业解决了员工交通问题,派班车接送,中午只要3元钱就能吃到四菜一汤,工资每月定时发放,买了专业书籍供员工借读,每年厂里还组织职工运动会,现在感觉比较好,厂里员工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

红杨(武商集团职工):在武商集团工作了12年,感觉劳动合同执行的一直比较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促进了企业人性化管理。2008年自己与集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感觉归属感特别强。企业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有些员工不理解为什么签合同,还需要进一步宣传法律。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对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更改,制度更加规范化,形成了良好的企业氛围,现在员工很有归属感,不后悔选择该企业。

保险不能跨区接续,员工不愿意缴纳

高清(襄樊北龙公司钢筋工):从工人的角度看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人有很大保障,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保险不能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人离开时不能带走,所以缴纳保险没有意义。

我们有土地,社会保险离我们很远

龚立功(襄樊王胖子建筑公司钢筋班长):劳动合同对建筑行业领域约束不大,农民工流动性大,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有的哪儿工资高就往哪儿去,企业没办法。自己在公司作了十几年,感觉还是自由身,自己想走随时可以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内心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感觉没有必要。如果非要企业交,还不如企业把应为农民工缴纳部分发给我们个人,这样既可以拿到现钱,又不需要负担自己应缴部分,工作期间买一份意外险就行了。我们是农民,有自己的土地,感觉社会保险离我们还很远。

【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

余争鸣(鄂州市劳动局局长):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学习法律积极认真。但是企业感觉管理难度加大了,责任艰巨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任务加重。

应加大劳动者培训力度

韩德福(鄂州市泽林镇劳动助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有很大的保护,职工群众对学习该法非常踊跃,到劳动部门咨询法律问题的特别多,从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看,一是初创企业执行比较难;二是有些企业愿意缴纳养老保险,但是想分批交,尤其对技术好的职工;三是一方面劳动力闲置,另一方面熟练工人又满足不了企业用工需要,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

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攀升

邵汉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情况看,目前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但是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行业执行情况不好。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急剧攀升,今年1-6月,全省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14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50%。从争议原因看,涉及劳动报酬1018件,占10%;涉及社会保险3087件,占30.4%;涉及解除劳动合同2293件,占22.6%;涉及变更劳动合同81件,占0.8%;终止劳动合同291件,占2.9%。

攀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地加大了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扩大了案件受理范围、延长了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时效和劳动仲裁费用的免除。三是多年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显现,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的结果。

【工会组织】

应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

殷秀(黄冈市总工会副主席):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有些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总的守法意识和职工维权意识增强,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建议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

应规范劳务派遣“三性”的界定

陈楚平(鄂州市总工会副主席):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界定不明,造成一些企业把本企业正式职工清退出来,派到劳务派遣公司,造成同工不同酬,管理和使用是分开的,不便与职工维权,对此应进一步规范,呼吁加快企业组织的建立,建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目前集体合同组织不健全,企业协会相对薄弱。在贯彻实施法中,职工要学习法,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企业要守法,政府严格执法。

工会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刘齐平(武汉市总工会副主席):总的来讲,劳动合同法是深入人心的,企业和职工都很重视,工会在贯彻中注重了宣传,发挥了作用,帮助部分职工签订了合同,今后工会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企业老板认识有差距,认为增加了成本。二是部分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有的甚至要求发给自己现钱,这主要是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的原因。

【政府法制办】

应认真解读法律,消除误解

肖迪(鄂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劳动合同法执行中用工单位有误解,认为劳动合同法更多的偏向职工一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最为突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职工有了“铁饭碗”。

建议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有些法律条文用人单位须重新解读。有些条款需要完善,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应该增加一些其它情形。

王军(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劳务派遣不规范,有些企业把专业性、技术性岗位也适用劳务派遣,目的是降低企业成本,规避劳动合同法。

【人大代表】

劳动合同法使各方处境尴尬

朱明武(湖北广水市经济开发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部门在行动;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增强,有些企业主动找劳动部门要合同文本;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了;从执行情况看,国营、集体企业比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执行的要好,老企业比新建企业执行的好,长期打工的比短期打工的合同意识强。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感觉政府在犹豫,劳动部门为难,部分企业有抵触。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和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企业认为提高了劳动力价格,政府害怕企业不来投资,但法律又要执行,所以很犹豫。

劳动保障部门一方面怕影响政府招商引资,不能抓得太严,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两面为难。

部分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有抵触情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时机刚好与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的升值和金融政策的调整等因素交织在一起,企业在当前情况下也很困难,制约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部分企业只交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它保险则没有缴纳。

应进一步应加大宣传

周冶陶(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劳动合同法刚颁布实施不久,争议很大,认识不统一,贯彻实施阻力很大,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学习。抓学习培训要在分类指导上下功夫,注意把握宣传的导向;要在规范合同,提高签订率上下功夫;对于急剧攀升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妥善、快速处理。

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蒋大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各地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都很重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面临一些主要问题,一是多数企业认识有误区;二是确实有些条款需具体化和明确;三是多种因素的影响妨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建议应开展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各方正确认识、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条文,严格执行法律,切实维护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当中即使争议再大,各方也要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国家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劳务派遣的规范,我省也要加强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

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周坚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职工不愿交纳社会保险、企业不愿意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问题,各地党委、政府和劳动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参保意识和企业的守法意识。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职工都要认真研读劳动合同法,细读每一法律条文,正确理解该法,保证该法的正确实施,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企业有一个操作自如的管理环境。

【专家解读】

常凯(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实现双赢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重点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于规范和构建劳动合同制度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也有长远的历史意义。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和出发点,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和共同发展。立法出发点不是单纯保护劳动者,而是为了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寻求平衡,有效解决劳资冲突,促进劳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面对挑战和契机企业要坚持正确选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企业面临新的挑战,但也是企业提升劳动关系管理能力的契机。企业积极的选择应是执行法律,应对和规避没有出路,结果只会增加企业成本,当中既包括有形成本也包括无形成本。

在新的劳动法制环境下,企业要实行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转型。要从以往的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对目前的基本管理状态、管理方式、经营状态、经营理念及人力资源管理方式进行客观评估,不适应的要进行调整,并构建劳动法制环境下的企业劳动关系发展战略和劳动关系处理雇主策略。

企业要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行转型,构建和完善企业劳动关系发展战略和劳动关系处理雇主策略,从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竞争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促进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法规链接】

2008年9月18日经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说明,对于各方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劳动合同法,消除用工单位的错误认识,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将发挥积极作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的误解。

对劳务派遣作了三方面具体规定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明确了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马永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