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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辞职机制初探
探索和完善人大代表辞职机制,依法建立和健全届中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个别或少数人大代表在任期内由于种种原因不便或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一些实际情况,在代表工作实践中试行和推行代表辞职制度,以保障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联系的紧密性,以保证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新形势下,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不断创新,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新和完善人大代表辞职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以增强代表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这一做法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值得肯定和褒奖的。然而笔者认为,在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辞职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和完善人大代表辞职机制,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并非易事。
一、代表辞职和补选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操作程序
代表辞职,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即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辞职,分别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代表补选,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至于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于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法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至于具体如何辞职和补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依法明确细化规定人大代表辞职和补选的具体操作程序。
二、代表辞职的设定情形应符合法理
就各级人大代表辞职的条件和情形而言,代表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从代表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来看,可以推论出应导致相应代表辞职的若干情形。
例如: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以上条款规定意味着代表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不能分离,代表如果脱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就是没有离开本辖区也应该辞职;否则,怎么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怎么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怎么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再如: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法第三章还专章具体规定了“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等等,代表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如果因身体健康或因其他原因而长时期不能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就意味着有辞职必要;否则,代表职务如何来行使?如何为民代言,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人大代表辞职机制,制定人大代表辞职的“规定”或“办法”,采取“建议”、“劝辞”等方式,设定代表辞职情形。
例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区人大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建议”和采取“劝辞”的方式设置代表辞职情形,即: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本人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同时有关组织也可以在尊重选民意愿的前提下,劝其辞去代表职务:1.本人不再愿意担任代表职务的;2.因工作或职务变动,在代表结构中已失去其原有代表性的;3.因健康情况不便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4.未经批准同意连续两年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5.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原因须辞去代表职务的。”
又如:武汉市江岸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区人大代表辞职办法》,规定在遵从代表本人意见的前提下,可辞职或“劝辞”,即: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二)因公务繁忙难以兼顾执行代表职务的;(三)因工作需要担任同级政协委员,不宜交叉担任代表职务的;(四)本人不再愿意担任代表职务的。……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听取原选区选民意见和代表本人陈述,并确认情况属实,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一)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二)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雨花台区和江岸区在探索代表辞职机制方面所设定的辞职情形,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而是依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在遵从法理的基础上,作出的非强制性(或曰“弹性”)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工作实践中,依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在遵从法理的基础上,设定非强制性辞职情形,应该说是对法律原则性规定的有益补充,是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体系的有益实践。
三、代表辞职相关的具体问题
(一)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可否“劝辞”的问题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第四十一条又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从以上条款能看出,人大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前提条件:一是羁押,二是正在服刑;人大代表即使涉嫌违法犯罪,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不能随便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法规定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对涉嫌违法犯罪代表暂时性过渡性的处置手段,其代表资格依然存在,不属于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
实践中,有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推行代表辞职制度时,将依法属于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列入代表“劝辞”情形之一,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代表法规定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具有代表涉嫌违法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刑的法定前提,当被羁押或被判刑的法定前提消失后,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处置手段也就停止;代表法规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法定前提消失后,恢复其代表执行职务,即“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笔者认为,属于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情形的代表应依法处置,无需列入“劝辞”情形之中。如果是代表本人自悔有负人民重托、有辱代表声誉等,而自请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是另当别论的事情;如果刻意强调涉嫌违法犯罪的代表必须劝其先行辞去代表职务,虽然不能说绝对违法,但从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方面来说,不能说不是侵犯了代表的保障权益,因为“涉嫌违法犯罪”并不等于就是“违法犯罪”;而从另一个方面来分析,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代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负面影响大,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依法提出“罢免案”,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这样做既合理又合法。
(二)代表“劝辞”如何做到既合理又合法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代表辞职相关规定,设定辞职的相应情形,通过以“建议”、“劝辞”等非强制性的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代表辞职机制,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表现。实践中,人大代表“劝辞”如何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值得探讨。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劝辞”等代表辞职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决定来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决定,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代表法等法律没有规定“劝辞”等代表辞职方式,设定强制性条款不妥;地方性法规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设置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取同级党委批转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的形式,制定代表辞职相关规定,设定辞职的相应情形,通过以“建议”、“劝辞”等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代表辞职机制的实践,来推动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在这些方面的修改完善。
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不能直接要求某代表必须辞职或作出要求某代表辞职的决议、决定。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这样的权力,实践中应加强与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建议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变动“干部代表”工作或出现代表“劝辞”情形时,一并提出党委的意见,要求其有必要辞去代表职务。
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代表工作机构,要依法不断探索和创新代表辞职机制,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以推动本地区代表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代表出缺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的问题
人大代表因辞职等原因出缺,所缺选区或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原则上,缺什么类型的代表应对应补选什么类型的代表。关于补选代表的具体操作程序,选举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以上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刘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