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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设计和操作程序探讨
代表法第五章专章就“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下面,结合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实践,专门谈谈“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设计和操作程序等问题。
“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设计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实践中可能还有第七种特例情形,就是代表“在任期内死亡的”。
代表法以上条款明确规定了6种情形,加上代表“在任期内死亡的”的情形,共7种情形。下面以市辖区为例,逐一解析各种情形的设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指的是某区人大代表户口迁出本区且不在本区居住,或者工作变动调出本区且不在本区工作。
“辞职被接受的”暗含了两个方面,一种是代表自行辞职,一种是接受“劝辞”。代表法设计这一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人大代表的“终届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代表法这一情形的设计,制定人大代表届中辞职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规定一些需要辞职的情形,有效地避免了这一情形的“闲置”。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极少数代表不积极行使代表职权,不履行代表义务而设计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批准”的含义,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除了有人大代表职务以外,还有其它工作职务或职责,有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履行职务上的冲突;但如果事先履行了请假、准假手续,而未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则不应属于“未经批准”之列。
“被罢免的”指的是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提出罢免案,罢免了它所选出的人大代表。关于这一点,选举法在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一章中对提出罢免案罢免代表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即: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本选区选出的县区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指的是某人大代表取得他国国籍,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只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必然丧失人大代表的资格。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指的是某人大代表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徒刑且被剥夺政治权利。因为人大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职务,所以人大代表被剥夺政治权利,自然丧失了人大代表的资格。
“在任期内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亦属于代表资格终止的特例情形。
“代表资格终止”的操作程序
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操作程序上,代表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原则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下面以市辖区为例,逐一谈谈“代表资格终止”的具体操作程序问题。
第一种情形的操作程序:(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据某某代表的相关户籍材料或工作变动的相关文件,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代表迁出(或调出)本区请予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并向会议提供某某代表户口迁出本区且不在本区居住或者工作变动调出本区且不在本区工作的相关材料;(三)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确认终止其代表资格;(四)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关于×××代表资格终止的公告》。
第二种情形的操作程序:(一)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据某某代表的辞职报告,向常委会会议提交《关于提请接受×××辞去代表职务的议案》,并向会议提供某某代表的辞职报告材料;(二)依据常委会议程,常委会接受某某辞去代表职务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代表辞职被接受请予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三)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确认终止其代表资格;(四)发布公告。
第三种情形的操作程序:(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审查某某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相关原始资料(如:人代会会议报到签到卡、会议记录等原始资料),审查无误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代表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人代会请予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并向会议提供某某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是否通过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四)若常委会通过终止×××代表资格,即可发布公告。
第四种情形的操作程序:(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对罢免案的操作程序及其罢免结果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罢免合法的,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若罢免不合法也要提前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审议决定);(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代表依法被罢免请予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并同时向会议报告罢免某某代表的相关情况以及罢免结果等,提供罢免的相关原始材料;(四)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确认罢免结果和终止其代表资格;(五)发布公告。
第五种情形的操作程序:(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据某某代表取得他国国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户籍材料,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代表丧失我国国籍请予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并向会议提供某某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四)发布公告。
第六种情形的操作程序:(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代表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请予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并向会议提供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某某代表政治权利的法律文书;(三)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确认其代表资格终止;(四)发布公告。
第七种情形的操作程序:(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据某某代表死亡的相关事实材料,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备案报告》,并向会议提供某某代表在任期内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常委会会议予以确认,亦可以发布公告。(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