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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学说的诞生
——一种“由上而下”的委派任命模式到公民普选的法律遵守模式基础的形成
李祚彦 舒德训 李长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各级政治权力机关领导职务的委派和任免基本上是由上面决定任命的,这种制度和战争年代我党长期领导武装斗争不得不实行的委任制相衔接,这在建国初期对于保证革命战的完全胜利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而来的,不可避免地带着某些旧的痕迹,对权力机构领导职务自上而下的委派任命模式制度即是一个比较严重的表现。
一、委任制及其官僚主义根源
官:旧称担任国家和政府职务的人员,《易·系辞下》:“百官以治”。如军官、武官、外交官。《礼记·曲礼下》“在官言官,在府言府”。官僚:犹官吏。《国语·鲁语下》“今吾子之教官僚”。《三国演义》第三十四回:“引一班文武官僚出迎。”后常用为贬义词:如官僚习气、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指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的领导作风,如:不深入基层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饱食终日、无所作为,遇事不负责任,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表现形式,官僚主义是封建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反映,我国目前存在的官僚主义不仅表现为相当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强迫命令或敷衍推诿的工作作风,还表现为某些“社会公仆”变成了脱离人民的官老爷。
所谓委任:如:委派、委以重任、《左传·文公六年》:“委之常秩”。又《成公二年》:“五使委于三吏”。任:任用。《书·大禹谟》:“任贤勿贰”。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特别长,封建主义的遗毒严重存在,又加上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低,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委任制必然造成一种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局面,这对于官僚主义的产生和存在无疑是最理想最适宜的环境。
如果长期实行委任制,必然使下级对上级养成一种敬畏、自卑的心理,一些干部必然只对上级负责而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官僚主义便应运而生,甚至还会在我们这个政党和干部队伍内部复活封建主义的君臣和主仆式的人身依附关系,事实证明:在委任制条件下,玩忽守职的领导者只要和上司把关系搞好了,就可以稳坐钓鱼台,确保“乌纱帽”。他们即使在一个地方混不下去了,换个地方照旧可以当“官”。另一方面,必然使人民群众不能从法的角度去认识自己基本的民主权利,日渐淡漠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感,形成一种若非忍无可忍,总是逆来顺受的政治麻痹症,滋生执掌国家公共权力者的家长制和官僚制,忽视国家制度的民主制。委任制容易造成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固定化。这种固定化已经成为形成少数管理者的特权。如果说有什么东西可能会把我们和谐社会发展毁掉的话,这就是重要的一个。
二、委任制及其权力崇拜
权力是一种自然的人类赖以生存的力量,权力崇拜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否认的一种现象。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皇帝无限制地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一切国家官吏都是由皇帝任命的,有些不学无术的无赖之徒只要博得皇帝的青睐,即可官运亨通,平步青云,汉文帝时的邓通、《水浒》里的高俅均属此例。很明显:君主、皇帝、国王、沙皇如果没有任意拨擢任何人到任何高位的特权,就根本无法取得臣属的拥戴。任何人走上仕途如果全凭考试,就不会对上司和皇帝感恩邀宠。这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突出标志。
比如:有一种权、势一体说,认为有权就有势,或者认为权就是势,因而出现“特权”这样的怪物,封建社会中有所谓“权、势、也”的诠释,就是一种证明,这种权势论是一种权力观,它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绵延不绝,直至今日仍有不小的影响。特权是一种封建遗毒:特权:说到底就是剥削之权、压迫之权,剥削关系、压迫关系,封建社会特权之最无非皇权,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话就是金科玉律,官吏必须遵守。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同时又是最高的行政官和司法官,他可以专断独行,为所欲为,随意生杀予夺而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例如:秦始皇因有一人在一块石陨上刻了“始皇死而地分”几个字,就下令把陨石附近居民全部杀掉。如:宋王朝建立后,为了强化皇权专制统治,一方面竭力削弱将帅兵权,另一方面又尽量笼络了官僚大地主,给他们种种特权,一个七品官,在效祀大礼或皇帝生辰时,可“阴”子孙一人做官,称为“任子”。四品以上官,便可“荫”嫡子孙以外的本宗亲属。二品宰相,则不得“荫”亲属,连门客和医生也能沾光做官。本官愈高:“荫”官也愈高:子孙迭“荫”,世代无穷,难怪当朝的文学家范仲淹感叹说:“假有任学士以上官,经二十年者,则一家兄弟子孙,出吏官二十八人……”。
做官既凭关系,升官更靠资历:“虽愚暗鄙猥人莫齿之,而三年迁,坐至卿、监、函、即者、历之皆是”。北宋设官最多、滥官沉吏,多如牛毛,这些禄吏们私田弥望,婢妓成群,日行游娱,夜夜宴乐,如果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机构比做“社会机体”上的“寄生赘瘤”……象马克思说的那样,那么北宋特权集团这个“赘瘤”已经臃肿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于给阻碍经济发展、无力抵御侵扰和对付起义。
综上不难看出:权力崇拜是一种拜物教意识,拜权主义者信条的是“有权就有一切”、“权力决定一切”,在他们看来,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只要有了权,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历史发展方向,决定人类的命运,这样,权力就成了随时随地都可以创造奇迹的东西,它是一种超自然的,人类赖以生存的力量,其实质是对我们社会公共权力的歪曲和丑化,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反动;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人的特性,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体现出一种独特的社会关系,权力总是历史地把人分成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或领导者或被领导者,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权力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尤其重视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力作用,但是,马克思主义向来是把这种权力看作是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手段而给以高度重视。今天:我们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特色社会主义“权为民所用”是同上述那种权势论完全不同的崭新的权力观,是一种随着时代不断前进的先进的权力理念,其基本含义不仅在于用权力服务于人民,而且强调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因服务而有了存在的理由,不服务,权力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这样的权力观,根植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历史观,奠基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光辉实践。
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那么少数人以为自己权高位重,可以当官做老爷,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有些领导干部对如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不怎么热心,而对搞特殊化很感兴趣,为了升官不惜徇私舞弊,违法乱纪,严重脱离群众,损害党的声誉,挫伤了群众的民主积极性。
这种领导人的机关、职责范围即使有立法也难以明确。由是观之:委任制是拜权主义的根源,是对现实生活颠倒的,虚幻的反映,造成了“权力”能产生一切的假象。加剧了少数人特殊利益的可能性,好象他们手中的权力就是资本,委任制的又一缺陷和漏洞的存在就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
三、公民普选的法律自觉遵守模式
范仲淹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也是文学家,他三次被贬斥,都是政治上的原因,尤其是第三次,他把矛头集中指向封建官僚集团的某些特权,推行了所谓“庆历新政”……。洪武一朝,各族人民的起义多达一百八十余次,有的起义规模之大达一二十万人,斗争时间持续十年之久,起义的主要原因是豪族官僚的特权多得惊人,岁岁吃禄米,月月领俸钱。俸禄之外,又有职钱、公用钱,四季衣料,茶酒厨料,薪蒿炭盐,乃至随从人员的衣粮等物,一概供给,应有尽有,还不算禄外的种种恩赏,机构臃肿重重,滥官沉吏多如牛毛,横征暴敛层次繁多,文官武官贪酷扰害。明朝建立后,为了使明朝统治避免重蹈元朝灭亡的复辙、朱元璋决心严厉整肃吏治,朱元璋对国家机构从上到下都作了改革,使行政、军事和监察机关分别独立,系统分明,职权清楚,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控制,并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官吏的考课和监察制度。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即加以纠劾。
朱元璋即位之初即告诫来朝的府、州县官“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要他们“约己而利人”,切勿“省人而厚己”。朱元璋由是构建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整肃吏治的法规律条。在封建社会,皇亲国戚和一帮权贵往往以权乱法,不受制裁和权贵罹法违禁,朱元璋则不稍宽假,照样处刑。经过二三十年的激烈斗争,明初的吏治有了很大的改变,收到明显效果,到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垦田面积已比元朝增长四倍多,粮食收入也比元代几乎增长两倍,为明初盛世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但朱元璋对吏治的整顿是在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吏治的腐败是封建官僚政治的顽症,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不改变封建专制制度,这是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的。
一些人用封建社会的眼光看新社会“个人集权”、“终身制”、“以权代法”等等,不能说和我国社会的历史特点没有关系。由上而下的委任制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原则,更比资本主义民主还落后了一个时代,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双重反动,时间一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强政党弱,滋生家长制和官僚制,使我们党在民主建设中出现以所谓群众运动方式追求非制度化的民主,以党代政,以言代法,忽视国家制度的民主化、法律化的严重弊端。
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列宁在谈到发展苏维埃组织、防止官僚主义特权趋势时明确地提出要“造成一种特别形式的罢免制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
在我们党执掌全国政权的前夕和此后的一段时间,党的领导人把进北京城比如进京赶考,把处理国家大事时的心情比作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果进京赶考,主考官当然不是共产党自己,而只能是老百姓,对所面临和履行的职责那么谨慎小心,就是因为国家权力这付重担的分量,一方面为人民的事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对把自己比作应考的学生,完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时刻想到群众总是在看作自己,甚至用目光盯住自己,并以此作为推动自己进步的力量,这样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称作权为民所用。
今天,在我们的社会里,各级政府的公共权力都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所谓“公共权力”即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非个体性、非排他性”权力。人类权势中最大的是大多数人根据自愿同意的原则联合起来把自己的权势总合在一个自然人或社会法人身上的权势,这种权势就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公民让渡出来的代表公众意志表达的非个体性权力,首先它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公众意志的表达。二是它是由人民的“让渡”而产生,是人民交付给某个团体代为行使的权力,涵盖社会共同领域的各个方面,其本质在于“公共性”。从目前“公共性”权利基本情况看,从改革各行政机构的领导职务制度方面看,变由上而下的委派任命模式到公民普选的法律自觉遵守模式势在必行。
在改革干部制度方面,实行公民普选制尤其显得特别重要,就拿对干部的检查和监督制度来说吧,由于领导干部由上面委任,群众很难行使检查权和监督权,他们即使向上级机关反映了某些人的领导问题,也常常因为这些人和上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奈何他们不得,甚至还要遭到打击报复。要有效地加强对干部的检查和监督,应由人民群众直接掌握对各级权力机构领导人员的选择和罢免权,让这些领导人真正懂得必须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否则就要被人民撤换,这样干部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公仆”,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一个高于一切的法律体系,把特权纳入法网,造成权力崇拜既不能存在也不能产生的条件。
我们坚信:随着制度改革的步步深入,由公民普选的法律自觉遵守模式制度必将取代从上而下的委派任命模式制度,官僚主义市场必将越来越小。
责任编辑:汤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