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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几点认识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9-30 01:51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5年的发展历程证实,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是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科学构建党与人大的工作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一、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1、党要坚定不移的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积极在政治上给人大工作指向导航,切实在工作中给人大创造条件。要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经常性地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给予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向人大通报制度,使人大工作能够及时了解全局、服务全局;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及时提出任务和要求。逐步安排人大常委会成员列席参加同级党委常委会、政府重要工作会议,落实人大在党委决策中的表达权,切实强化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促使代表工作有所作为。不断增强代表的主体意识,主动将“官方”行为置于代表监督之下,善于把依法行政和依法接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支持代表建言献策、参加会议、开展活动看作是倾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的实践过程认真落实好,促使代表以大局为重,以国家利益为重。

2、人大工作要至始至终的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落实在人大工作实践中要做到:一是人大要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主动把人大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努力在决定、决议中体现党委的决策意图,善于实现党委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二是要切实发挥人大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通过党内组织生活,高度统一人大党员干部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思想认识,在关系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坚决同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和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重大活动、作出的重要决策、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事前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同意后再进入法定程序。同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也应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四是要牢固树立党的意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和人大机关中的党员负有双重责任,作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必须向人民负责;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向党负责。为此,要正确认识到自己是受党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应该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党的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保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切实把表达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

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党的这一执政思想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完全一致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特色优势和有效途径。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党科学执政的重要保证。

党要树立科学执政理念,改进执政方式,提高执政水平,就要准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特征,以制度完善为重点,积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着力推动科学执政能力建设。一是要通过人大立法权特别是修宪权,依法确立科学指导思想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指导党从客观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为科学执政提供思想保证。二是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决策规则和程序,通过听证制度、民意测验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等科学渠道和形式广泛征集民智,充分对党的重大决策进行协商和协调,促使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为科学执政提供决策保证。三是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执政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党科学执政提供制度保证。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科学的任免制度,完善党依法推荐干部机制,使党有效实施对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领导,为党科学执政提供组织保证。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民主执政的有效途径。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作为13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也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意志和利益,从而把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一方面,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参政议政,谋划发展,建言献策,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居庙堂之高谋民生”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及其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性质,保障了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深入基层,联系人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体现了“处江湖之远定国是”的高度民主。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特色和根本性质,积极通过人大工作实现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有机统一,以制度保障为途径,努力加强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建设。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法制基础。

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共产党虽然是执政党,但7000多万党员也是13多亿人民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负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把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和监督之下的义务,绝不允许因其执政地位而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践行主体,担负着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对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予以追究,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使党的主张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衡量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

确保党的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提高党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一是要增强各级党委和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要正确认识人大是依法履行职责,人大工作具有法定性、程序性、时效性、公开性、民主性,自觉带头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决议,尤其要尊重人大对党组织不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文件、决定的纠正建议,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二是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和人大决定的关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人大;对法律规定须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三是支持和促进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党委要督促“一府两院”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代表的建议意见,督促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从而把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落到实处,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纠正和解决人大工作实际中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党的领导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营造了和谐的氛围,坚持党的领导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互依赖,相得益彰,增强党的意识和增强人大意识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必须现实纠正一些错误认识:

一是对人大权力认识模糊,认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就是对人大领导。导致一些地方党委在工作中大包大揽, 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一些地方党委与人大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规范,该协调的难以协调到位,该沟通的缺乏联系桥梁,难以形成合力;一些党政部门和干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不力,落实不够,对人大的视察、检查和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重视不够,该采纳的没有很好地采纳,甚至应付了事;一些人大代表片面强调人大工作从属于党的工作,在党为党,言听计从,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时,言不离党意,履行代表职责时,搞形式、走过场,只以落实党委意图为责,致使人大工作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开展到位。

二是对人大监督工作认识模糊。一些党政干部把人大当成一块“橡皮图章”,认为人大工作程序就是完善法律手续,缺乏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对人大开展的活动不屑一顾,监督程序依法走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却不以为意;甚至认为人大依法监督是有意挑刺、为难工作,对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听之任之,消极应对,拖拉了事,造成“说了也白说”的局面。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畏难情绪较重,部分同志感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工作只讲程序、讲规范,因循守旧,不敢作为,怕认真监督影响了关系不好共事;部分同志禀行中庸行事之道,“多不得,少不得,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导致监督工作缺乏连续性,难以到位。

三是对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认识模糊,认为党委的决策权高于人大决定权,往往以党委决策代替人大决定。一些地方党政联席会直接决策一些重大事项,然后以党政联合行文等形式直接决定,把人大的决定权晾在一边;有的人甚至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同党委争权,是削弱党委的领导。这些想法导致人大工作难作为,对重大事项更面临着想决定却有力使不出、欲为不能为的窘境,实际上是削弱了党统揽全局的政治领导。

四是对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认识模糊,认为人大就是人大常委会机关。没有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全体人大代表,片面认为代表的作用就是参加人代会,就是一种等同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政治荣誉。因而出现换届选举争当代表,当上代表就一了百了,既不联系群众、也不参加会议,或是当选五年不调研无建议,只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而忽视人大代表职责的履行,自甘自愿当个“会议代表”、“挂名代表”、“举手代表”,致使代表履职意识被淡薄虚化,代表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这些片面的将党和人大分开甚至对立的错误认识,主要源于对人大制度的误读,对人大权力的曲解,以及人大代表构成党政化、兼职化和代表权差异化的错位认识。既是对党的领导的削弱和否定,也是对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阻碍;既不利于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人大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既不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也不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与创造活力。必然会影响党的执政成效,影响人大的作用发挥。(十堰市张湾区人大常委会   陈晓军)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