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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几点思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委会委员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和基础。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宪法和法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目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有的委员由人大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兼任,有的委员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人员兼任,除人大机关的外,人大常委会委员大部分为兼职委员,专职委员的比例普遍较低。从人大工作的实践来看,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利于人大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从外因来讲,对委员的作用重视不够。人大常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的形式,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表决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党政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本来是政府的工作,往往由党委和政府联合行文要求贯彻执行;本应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由党委或“四大家”领导研究决定。这些使人大常委会无法更好地审查“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无法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无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也就使常委会委员无法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也因种种原因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挫伤了兼职委员的工作积极性。
2、从内因来讲,兼职委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些委员政策法律水平不高,审议发言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提不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对人大制度理解不深,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偏差,对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认识,履职意识淡薄;有的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人大工作业务不熟悉,参政议政水平不高,工作起来无从下手;有的总认为人大的事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人大机关的事,与已无关等等,这些都是影响兼职委员履职的内在因素。
3、从履职环境来看,兼职委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依赖性很强。兼职委员都来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他们有的就在政府某部门担任党内职务或其他职务,正是这种职务和工作上的双重性,往往使他们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在履行监督职责,查找有关问题时,往往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更不愿把涉及本部门利益的问题披露曝光。同时,由于兼职委员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表模等都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他们在履行职务时,有所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他们行使职权的客观性、公正性,甚至使他们产生错位。
4、从工作上来看,兼职委员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职上。兼职委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业务工作都有硬指标、硬任务,并与他们的工资福利和晋升奖励挂钩,而人大的工作灵活性较大。因此,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工作岗位看成“主业”,把人大的工作看成“副业”,认为只要把“主业”抓好了,“副业”好坏也就无所谓了。同时,有关部门在考核兼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时,往往只考核他们的业务工作,而不考虑他们行使委员职权的情况,这也使兼职委员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上。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人大代表专职化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目前尚有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当前应加快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步伐,主要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重视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作用。要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对人大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领会人大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人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尊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视他们作用的发挥,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凡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事项,都要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凡应由人大监督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依法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切实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和人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使常委会委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引入竞争机制,选好配好专职委员。要改进专职委员的产生办法,完善公开、公正、透明、民主的选举程序。《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提名委员候选人时,应充分发扬民主,放手发动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委员候选人,而不应由主席团包办代行提名权。在联名提名委员候选人过程中,应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实际情况及施政纲领、让候选人与人大代表见面、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等,让人大代表充分认识候选人,真正了解候选人。凡被联名提名的候选人都应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并进行预选,然后进行正式差额选举。通过公开、公正、透明、竞争的办法,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水平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能忠实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选到委员岗位上来。
第三,加强业务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委员队伍。要采取举办培训班、法制讲座、组织观看录像、外出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委员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宪法和法律、人大业务知识的培训,并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为他们颁发证书。通过培训不断增强专职委员的法制观念和履职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政能力,使他们真正成为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促进他们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解决专职委员的办公场所,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常委会委员实行专职后,应与原工作单位脱钩,专心到人大常委会机关上班。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为专职委员安排好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解决好交通、通讯、生活等具体问题,并调配工作人员,协助专职委员搞好工作,使他们能够专心致志,扎扎实实地履行职务。
第五,解决好专职委员的政治经济待遇,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解决好专职委员的行政级别、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问题,并给委员一定的工作补贴。专职委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职委员的职级晋升、工资调整、卸任后的工作安排及退休等应与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一视同仁,统筹安排。 第六,建立激励机制,发挥专职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常委会委员学习、工作、调研、联系选民、工作考核等制度,加强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要把专职委员的工作纳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制订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委员向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述职制度,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和监督。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更好地促进专职委员恪尽职守,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真心实意地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大 马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