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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问责制”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保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7-05 07:23   [收藏] [打印] [关闭]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严格、有效的问责机制,规范性文件“备而不审、审而不决”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甚至荒诞可笑,超越法律、架空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责机制,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解决“备而不审、审而不决”现象是当前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报送问责制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都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或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对象、内容以及审查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综观这些条例或办法,大部分都没有对规范性文件制订机关不及时或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文件作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备案审查“有名无实”。因此必须建立报送问责机制,对不报、漏报、不按时报送或者拒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追究其责任,从而从源头上保障规范性文件及时备案。

二、建立审查问责制

现在,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的都是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种模式虽然能够调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工作的积极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但也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主动审查,也就是审查机构自身认为应该审查,就启动审查程序,然而审查机构的这种“认为”有何根据,为什么审查恐怕很难说清,被动审查是审查机构根据下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一府两院”及其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而启动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机构内部没有建立审查问责机制,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要求后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或超期限审查。这种内部制约机制的缺失,势必会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审查问责制,对主动审查的对象、范围、时限、被动审查的受理、时限以及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

违法规范性文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在于责任追究的缺失。对于违法规范性文件处理,我们一般采取的是纠正、撤销或部分撤销三种处理方式。而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却无任何处理,这在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泛滥。因此,应建立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署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视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严重程度,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不仅包括质询、撤职、罢免等法律后果,还应包括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制,违法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扼制。(河南南召县人大办公室    杨省林   宋永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