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人大如何有效“拍板”重大民生事项?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6-04 07:38   [收藏] [打印] [关闭]

——以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为根本

今年1月1日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广州市与民生相关的15项重大事项,比如调整水、电、燃气、公交、教育、医疗等公用服务的价格,调整涉及企业、农民等等收费以及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市政府都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否则,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消息传开,立即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的新闻,而且在公众中引发了热议。舆论普遍认为,民生大事人大作主,这意味着地方人大权力机关的威信正在彰显,值得充分肯定;但一些人也担心:人大真的能不负重托,挑好这副担子?

那么,事关重大民生的事项,人大能否拍板?如何拍板?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也相应作出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由此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但如何行使该职权,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现实中,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往往是政府“自导自演”,人大却成了“旁观者”,既“缺位”又“错位”。这一决策现状显然不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拍板”重大事项,首先,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是首要前提;其次,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是基本定位;再者,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应以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为根本。

(一)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是让人大有效“拍板”重大事项的首要前提

法律只原则规定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哪些事项应界定为重大事项?人大如何决策重大事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要重点解决好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细化界定区域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如广州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第四条细化了15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五条细化了20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细化了4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细化界定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后,适用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就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二是细化决策重大事项的操作程序。决策重大事项不但涉及决策的范围,还有一个如何决策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决策的程序问题。地方性法规在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设计上,不但要有时间空间、方法步骤等方面的强制规定,保障决策的法制化,而且要在决策的材料信息收集、社情民意征集、调查研究、听证论证、观点辩论、审议表决等方面要有具体规定,以最大限度地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是人大有效“拍板”重大事项的基本定位

人大常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依法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定位不能出现偏差。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定位要准确明晰,该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该还是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去做,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属于人大行权的事项,由人大依法来“拍板”决定。人大常委会要真正有效地“拍板”重大事项,一方面不能“缺位”,任由政府“自导自演”;另一方面也不能“越位”,“一竿子到底”什么都管,更不能“错位”,做违背民意的“瞎指挥”。

(三)关注民生、尊重民意,是人大有效“拍板”重大民生事项的根本所在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议机关,其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听取民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民代言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最基本要求,行使重大民生事项的决定权更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这是根本。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决策重大民生事项的过程中,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走访、问卷、座谈、听证、辩论等方式方法,广泛听取民声、征求民意,以人民满意不满意、实惠不实惠、答应不答应作为“拍板”重大民生事项的根本。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