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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应重新任命“一府两院”组成人员
去冬今春,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正在陆续进行中,之后自下而上地方各级人大将陆续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有必要重新任命“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任免办法规定,政府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需重新任命,“两院”组成人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依法都有任期,新一届领导人员依法要重新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也理应重新任命;因此,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应全部进行重新任命为妥。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依法实行任期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宪法还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地方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地方“两院”院长的任期同本级人大相同,但明确规定地方“两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因此“两院”任期与本级人大同步应在法理之中。
二是任期届满,依法都要换届选举。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任期届满,都要依法自下而上通过选民直接选举或选举单位(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重新选举产生;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在新一届人代会上也都要依法重新选举产生。依法可见,上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即使继续留任,也都要依法重新选举。
三是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应及时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以上法律条款不仅明确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要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还明确了任命的时限。
四是重新任命“两院”组成人员,合乎法理,很有必要。既然法律明确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那么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进行重新任命,一视同仁,顺理成章。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更能体现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任命与负责的法定关系,合乎法理,很有必要。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制订任免办法,增加“两院”组成人员“职务未变动的不需要重新任命”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无形地削弱了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不合法理,没有必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