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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日由人大常委会直接确定的探讨分析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2-27 02:42   [收藏] [打印] [关闭]

有些地方县乡换届选举时,选举日由人大常委会直接确定,而不是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笔者认为从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人大常委会再直接确定选举日有悖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应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原来的选举法规定,县、乡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并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并没有明确选举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于县人大常委会和县选举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法律也没有明确选举日是由人大常委会确定还是由选举委员会确定,笔者认为当时由人大常委会确定选举日也是可行的。2010年修订的新的选举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其中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期。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把确定选举日期这一权力明确地赋予了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再去直接行使就不合适了。当然,由于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委员会,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关于选举日的意见,甚至可以更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常委会可以越过选举委员会去直接确定选举日,否则法律规定由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就没有意义了,可直接规定由人大常委会确定选举日。(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 春)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