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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被冷落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3-26 00:21   [收藏] [打印] [关闭]

质询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践中却很少使用。几十年来,全国发生的质询案屈指可数,全国人大至今只有两个质询案实例,省级人大只有辽宁、广东两省分别有过一次质询案。质询权为何被束之高阁,笔者试作一些探析。

一、质询权缘何被冷落

1、思想认识上有误区。在认识上,许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没有树立质询意识,没有认识到质询权是法律授予的“尚方宝剑”,从而不能运用这个有力的“武器”。其一,无可质询。很多代表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已没有可质询的地方。其二,不敢质询。有的代表认为,质询是一件严肃的事,要和被质询单位主要负责人当面锣,对面鼓,大有与其“唱对台戏”、“过不去”的嫌疑。再说,要带头提出质询案,会不会被认为在带头挑刺?特别是地方人大,地域不大,人口不多,监督双方大都相熟,常常碍于情面不愿与监督对象“作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想为民代言,但总觉得“势单力溥”,怕打击报复。其三,不会质询。客观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知情、不知政的现象尚存,监督水平不高也是一个制约因素。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质询监督方式了解甚少,对什么是质询,怎样行使质询权心中无数,对如何提出质询案更是生疏,故很难提出质询案。

2、实际行动上有阻力。一是避难就易。众所周知,人大较为“温柔”的监督方式还有提议案、批评、意见、询问等等,这些监督方式程序较为便捷,刺激性小,被使用的机会较多。而质询这种刚性监督不好走过场,因此,很少使用。二是降温处理。一些地方人大在对质询案做决定时,往往借口问题的基本事实不清楚,或基本依据不可靠,而用询问或提意见等方式进行“软着陆”。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一些问题,准备进行质询,甚至已经签好了名,但很快又被“做工作”,使之夭折。还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较短、议程较多,如何保证大会主要议程能够顺利进行是最大政治任务,怕质询会“节外生枝”,不会轻易让质询案进入正常程序。

3、法律制度上不完善。虽然法律对质询有了明确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些具体问题还没有涉及到,特别是在质询结果的处理方面,尚无明确规定,操作起来觉得“有法可依,无章可循”。如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质询案后,主席团或主任会议不同意列入议程怎么办?受质询机关应询不力怎么办?质询人对最终答复不满意怎么办?对质询出的重大问题如何追究责任?等等这些方面,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这些正是显示质询力度的关键所在,缺乏这些规定,会削弱质询的威力,制约质询权的行使。

二、如何让质询“升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大代表敢于和善于通过自己的言行来践行监督权,人大代表履职议政水平和作用才可能有质的提升,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才能树立起来。笔者对那些探索人大监督新路子的提法不敢苟同,法律上规定的监督手段都不敢用足,是否有必要开拓一些新路子?或许,人大职权的彻底行使到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作为监督中颇具威力的质询权,从法律文本走向现实已是一个不争事实。我认为,让质询“升温”需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1、提高认识,正确行使刚性监督权。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发挥代表作用、树立人大权威、履行法律职责、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高度认识质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好这个“尚方宝剑”,打好这张有力的“王牌”。二要发挥权力机关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行使质询权列入议事规则,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手段,依法运用,切实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三要提高代表素质。经常组织代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时研究“一府两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着眼本地实际,及时提出针对性强、有价值的质询案。四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与激励。建立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先进人大代表,激发代表议政热情。建立代表履职考核问责机制,给不作为代表“亮红灯”,使代表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提供保障,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完备的质询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是做好质询工作的有力保障,为此必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在质询案的审查阶段,代表按照法定联名人数提出质询案后,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只能决定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无权否决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应无条件地进行答复;在质询案的告知阶段,大会主席团应明确告知质询者与被质询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质询案的答复阶段,在会议期间,应留出专门时间供代表们听取答复,会期可作相应的延长,质询案可以提出在会中,办理在会后,对于一次会议来不及答复的质询,应转为由受质询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在答复的处理阶段,如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满意,质询即告结束,否则应作第二次答复。代表对第二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有权要求代表大会主席团将质询案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代表大会认为问题严重,需进一步组织调查的,应组织特别问题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在质询问题基本清楚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进行审议和表决,对有明显过失的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违宪违法的行为交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会后,人大常委会应根据被质询者答复代表的承诺,督促加以落实,以提高质询的权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  佘俊)

责任编辑:马永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