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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
【新闻背景】
2011年12月29日,衡南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9次会议,作出了对该县近尾洲镇第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选举镇长结果无效的决定。(《人民之友》2012年第1期“信息快递”)据报道,去年11月18日,该镇召开第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会议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镇长,该镇党委委员周某采取给部分镇人大代表和村干部解决民政资金、送烟、打电话、当面拜访、委托他人帮忙拉票等方式进行非组织活动,并最终以过半数选票当选为镇长。衡南县纪委接到举报后,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周某在此次选举中存在贿选行为,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该镇人代会镇长选举结果。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会议决定近尾洲镇第四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选举镇长结果无效。
【法律争议】
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乡镇人代会的不适当选举结果;也有人认为,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不属于乡镇人大的决议,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权撤销。
【各抒己见】
滕修福:依法“撤销”不妥,决定“无效”可以
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县级人大常委会比照“不适当决议”依法予以撤销不妥;若当选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决定当选无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不妥。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了“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行使的法定职权之一,但并不代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就有权撤销下一级人代会的选举结果。人代会选举结果不同于人代会决议、决定,选举结果是各位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行使选举权的结果,决议、决定是各位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结果;虽然同属于人大权力,但它是人大权力的两个方面,故不能视镇人代会选举结果就是镇人大的决议、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处置乡镇人代会违法选举结果,县级人大常委会仅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权限,比照“不适当决议”依法予以撤销不妥。
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决定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无效。
人代会选举结果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关于这一点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规定,但选举法则单列专章明确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以上所列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基于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类似于人大常委会的常设机关,且查处是否破坏选举又在乡镇人代会结束之后;因此,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代会的违法当选结果,依法决定其当选无效,这不仅是对乡镇人大依法履行监督、指导之责和执法检查之责,也符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法理。
笔者认为,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在认定周某贿选的违法行为前提下,依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周某当选镇长无效的决定是可以的,有法可依,合乎法理。(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李红星:县人大常委会焉能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
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笔者认为不妥,此举与法不符且有越权之嫌。
其一,与法律规定不符。地方组织法第44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行使的职权中第(七)款规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我想,这也就是衡南县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能够做出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的主要依据所在。然而,人代会上作出的“决议”与人代会选举结果并非一码事,选举结果不属于决议的范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此条规定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将人大决议与选举结果混为一谈,不甚妥当。
其二,超越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同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选举权方面,两者地位是同等的。依照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行使的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仅限于撤销“不适当的决议”,而对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则无权干涉。对于选举结果的撤销,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因此,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明显超越了自身的职权范围,属于越权之举。
其三,各地人大实践的相异做法,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查阅了近年来涉及人代会拉票贿选行为处理的做法,各地不尽相同。像2011年湖南省衡南县、2004年陕西省石泉县等地人大常委会就作出决定撤销了乡镇一级人代会的选举结果。而在中纪委、中组部“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之“拉票贿选类”中涉及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党委原委员杜飚拉票贿选案中,则采取的是“旧州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杜飚当选的镇长无效”的做法。上升到违法违纪层面,对于拉票贿选等涉及破坏选举罪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对于涉及撤销人代会选举结果、决定当选结果无效等所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等层面的问题,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选举法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也仅仅涉及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此,迫切需要对地方组织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更好地指导地方各级人大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能够依法办事、按程序操作。(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常委会 李红星)
张治国:乡镇人代会贿选结果处理之我见
关于对在选举中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其贿选结果如何处理法律早有规定。
首先,贿选的定性有法可依。所谓贿选,即贿赂选举,俗称收买选票。具体是指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以实现行为人希望达到的选举结果。《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此早有规定。
其二,对贿选行为人的处理有法可依。贿选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对民主选举有着较大的破坏性。为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刑法》第256条早已对如何打击贿选行为人作了明文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规定中,“情节严重”与否至关重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情节严重的”,则由人民检察院按法律程序依法办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贿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贿选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按照违法同时必然构成违纪的事实,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三,对贿选结果的处理有法可依。《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选举期间,查明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应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并予以宣布。在选举工作结束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现因贿选造成的无效当选,应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确定,并予以宣布;或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四川省巴中市人大常委会 张治国)
刘家华:县人大常委会不宜撤销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
作为镇人代会依法享有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等三项权力,也就是说人事任免权与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同属平行的职责范畴,不存在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人代会上作出的“决议”与人代会选举结果并非一码事,选举结果不属于决议的范畴。认为镇人代会选举结果属于人代会决议决定的范畴有些不妥。因此,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来撤销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是不妥当的。同时,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同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选举权方面,两者地位是同等的。依照地方组织法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行使的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仅限于撤销“不适当的决议”,而对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则无权干涉。对于选举结果的撤销,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因此,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乡镇人代会选举结果,明显超越了自身的职权范围,属于越权之举。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当选者因为在选举中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而所获得当选这一结果呢?笔者建议可以由镇党委责令当选者自己主动辞职,由镇人代会接受其辞职并依法选举新的镇长。如果当选者不愿意辞职,镇党委则应该将当选者在选举中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的证据材料交镇人代会主席团,建议镇人代会主席团召开镇人代会依法罢免该当选者的职务并依法选举新的镇长。(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 刘家华)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