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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人大任命人选未获通过是否可以再次提请?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5-16 00:02   [收藏] [打印] [关闭]

——未获人大通过人选不宜再次提请

【点评话题】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对此规定,你认为是否必要?如果再次提请任命,再次召开人大常委会的时间如何把握?

【独家观点】

对提请任命人选未获通过,再次提请作出原则规定,切实必要;提请未获通过,最好不要再次提请;即便有必要再次提请,切不可操之过急。

【法律较真】

对提请任命人选未获通过,再次提请作出原则规定,切实必要。

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赋予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未获通过的人选,再次提请作出原则规定,不仅合法有据,而且切实必要。实践中,“一府两院”提请任命人选虽然少有未获通过,但毕竟还是时有出现。如果对未获通过人选再次提请不作次数上的规定,若出现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请,将会影响人事任免的严肃性。

提请未获通过,最好不要再次提请。

从理论上来讲,“一府两院”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选,如果在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未获通过,就同一职务同一人选再次提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使有诸如广东省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再提请一次也不违规。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提请未获通过,就最好不要再次提请。因为这样做,不仅能够充分展现“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任免表决权的尊重,也能够对未获通过人选有积极的警示效用。

即便有必要再次提请,切不可操之过急。

实践中,“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是比较罕见的。既然大多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赞成,其中肯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缘由。如果要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同一人选,有关方面就要理清这些问题和缘由,不能操之过急。如果是属于未获通过人选的个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切不可“赶鸭子上架”。如果是有关组织和机关工作不到位等缘由造成,相关问题也还需要有时间来澄清。至于再次召开人大常委会的时间?笔者认为:一方面,提请机关要尊重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定程序的规定,不要急于求成,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着不影响人大常委会和提请机关正常工作的前提,可以决定临时增加一次常委会或待到下次常委会时列入人事任免议程,再次表决通过;如果再次表决还未获通过,于法于规于理都不能第三次提请。(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相关链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http://www.fzwgov.cn/Law/ShowInfo.asp?InfoID=31532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