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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有必要通过人大任免程序吗?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5-15 23:58   [收藏] [打印] [关闭]

——挂职任免应等同于相应职务任免程序

【点评话题】

目前,在一些基层县(区)政府或多或少有挂职副县(区)长的情况出现,至于是否通过人大任免程序,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这些外来的挂职副县(区)长大多不在人代会上选举产生,只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履行任命程序,有的地方甚至连人大常委会任命都简化了。至于离任,有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有的则招呼不打就一走了之。

【独家观点】

挂职锻炼是干部交流的一种法定方式。挂职不是法定职务称谓,但只要是挂任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的,就必须要依法通过人大任免程序;换届时,政府挂职成员也应一并依法换届选举或重新任命。

【法理阐述】

挂职锻炼是干部交流的一种法定方式,挂职不是法定职务称谓。

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依照可见,挂职只是干部交流锻炼的一种法定方式,所谓的“挂职副县长”或“挂职副区长”则不是法定职务称谓,只是口语而已。

挂任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的,必须要依法通过人大任免程序。

从法理上来说,法定职务如果不履行法定任命程序,就不能成为法定职务。挂任国家机关法定职务,必须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挂职锻炼一旦成为法定职务,到期离任必须要履行去职程序。

因此,选派公务员到国家机关挂职锻炼,如果是挂任政府副职,在临近本级人代会召开之前应依法提请人代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也可以依法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个别任命。如果是挂任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职务,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任命。挂职到期离任,政府副职应依法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或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应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

换届时,政府挂职成员应一并依法换届选举或重新任命。

挂职是有期限的,一般在一两年左右。如果在届初或届中,少有跨届,如果是届末,就有可能跨届。那么,政府挂职成员跨届是否需要一并换届选举或重新任命呢?笔者认为是“必须的”。

因为政府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依法均实行任期制。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八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因此,挂任政府副职要在人代会上一并选举,挂任政府组成人员要在人大常委会上一并重新任命。

依据法理,挂任政府副职如果不在人代会上一并选举,那么其所任政府副职将随着新一届政府领导班子的产生而自行终止。挂任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如果不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并重新任命,那么其所任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将随着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也将自行终止。(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