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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宪法观念 保证宪法实施
增强宪法观念 保证宪法实施
陈 家 才
注:作者系黄石市西塞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
(一)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党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法治的标志,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政就是按宪法规定的内容而实行民主政治。宪政是政治权力的法治状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实行宪政必须有一部好宪法,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如果没有宪法,那也就无所谓宪政。
19世纪末的戊戌变法运动和20世纪初的君主立宪运动,揭开了中国追求宪政的序幕。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宪法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引人关注,没有像今天这样显得重要,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人心,更没有像今天这样把公民权利高高举起。庄严的宪法虽只有一万余字,但却字字千钧。宪法把人民的权利写在纸上,宪政把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起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宪法中这三个“一切”、一个“任何”,就足以说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核心地位。在新形势下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凌驾于宪法之上,“以言废宪”、“以法搞宪”、“以令越宪”,不讲民主,不讲法律,造成极坏的影响和极大的危害。共产党是执政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更应带头遵守宪法、依宪执政,带头接受人民监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作为主要议题,是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一次,富有新意和概括性、指导性。党执政即党领导政权,并不是党直接成为政权或包揽政权,是要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在治国理政中既要为人民执政,又要靠人民执政,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服好务。党风正,民风、社会风气才正。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提高各级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毛泽东曾指出:“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73页。)1962年1月27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七千人大会”上,刘少奇同志也指出:“不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使它们虽有其名,而无其实。如果那样做,就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人都必须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手续行使执政权力,要克服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形成的权力过于集中、过大,领导就是管理,执政直接代政的倾向。要严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不断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二)
中国是一个有着二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人民对民主宪政的认识还比较落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宪法在生活中缺少应有的权威,许多人把宪法视为政治法,视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只知道有宪法而不知道宪法是什么、有何用?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就更不清楚。宪法如果没有应有的权威,各种违宪行为的出现就势必难免。在现实生活中,各种违宪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搞房地产开发,用行政手段强行拆迁民房,分割百姓利益;有的强行“集资”,搞“自愿捐款”;有的在选举中定调子,搞“差额”为“差别”;有的有意缩短讨论、酝酿候选人名单的时间,搞“突击选举”;有的还搞“贿选”、“权选”等等,正如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指出的:“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中国要走好宪政文明道路,就必须要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要切实认清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不是当成一般的纲领和宣言。真正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要着重培养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在思考问题、作出决策和处理问题时,必须以宪法为出发点,以宪法为根据,以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为根本目标。领导者宪法意识的强弱、能否依宪办事,是民主宪政制度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
(三)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仅。在我国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人大监督是层次最高、权威最大的监督,象征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的生命在于得到有效地实施,因此,宪法监督便成为人大监督的核心和第一要务。宪法监督的加速,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进步,更要有依宪治国的决心,需要捍卫“宪治”的勇气。宪法监督就是要审查、纠正文件(抽象行为)违宪和行为(具体行为)违宪。要真正树立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就必须敢于同违宪违法的人和事作斗争,要在现行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改进现有宪法监督体制,进行实质性的违宪审查,规范宪法监督程序,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机制。谁来追究、怎样追究,要有专门机构、人员、制度,而且不能形同虚设。各级人大应设立专司宪法监督和专门的审计、预算、监察等机构,这些机构应退出政府执行序列,使人大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专业力量增强,监督更加有力、有效。要尽快出台监督法,要坚决改变某些国家机关及少数干部执法犯法,滥用职权等破坏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恶劣现象,纠正“有法没办法,没法有办法”的错误行为。今年9月15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强调:“5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宪法自颁布以来,50年沧海桑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建立走向巩固,在曲折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成为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合国情,顺民意,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发挥有力的作用,通过履行各项法定职能,推动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