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行使权力不可“越位”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8-28 02:47   [收藏] [打印] [关闭]

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是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直接关系到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然而,从实践看,少数地方对主任会议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操作不够规范,甚至还出现本应由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而由主任会议“越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水平。

主要表现在:一是客观上法律规范不够明朗。现行法律仍没有对主任会议的性质、地位、具体职责以及行权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各地执行起来不够统一和严谨。二是主观上也有理解的偏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是由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的;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也就是说,主任会议首先是一种会议;其次,主任会议是一个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并不是常委会大小事情都由其进行处理。三是操作上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有时政府由于报送议案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往往法定常委会会议刚结束,政府又报送一个临时重大事项议案,而且要求人大常委会及时审查批准后再上报资料,否则,可能将会失去一次政策机遇。在来不及举行常委会会议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主任会议“越位”现象。

主任会议成员虽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但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因此主任会议不能影响常委会权力的有效行使;主任会议不是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常委会的职权,不能直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作出决议、决定。在厘清它与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关系的情况下,把它视为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一个机构来认识,也许更为恰当。尽管主任会议的地位很重要,但也不能把主任会议当成“小常委会”,更不能代替行使人大常委会才具有的特定权力,否则,将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主任会议的初衷。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所起的作用,已无可厚非。在履职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发挥好主任会议的作用,如何把握好分寸,既不能越位,又不能缺位;既不能越权,又不能失职;既不能“升级”,又不能“降格”。因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把握好以下三个要领:

明确原则。由于主任会议是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机构,所以,它不宜像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搞“首长负责制”,应采取集体负责、民主行权方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原则相一致,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人大工作“行政化”倾向。对决定处理任何事情、安排任何工作,都应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有关重要工作。

界定职权。在遵从法理原则的前提下,在人大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主任会议依法应担有“四大”职权。即提出议案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包括人事任免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请审议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议题,供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通过权。主任会议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通过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日常工作事项,如:常委会年度计划、总结、报告,常委会会议议题,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工作办法等。处理决定权。主任会议有权研究处理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或接受常委会授权处理决定有关事项。

规范程序。主任会议的质量决定了主任会议履职的水平,切忌将其视为机关一般工作会。年初,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年度主任会议的议题作出计划安排。会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对要讨论的议题,采取视察、检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掌握实情;对于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出的议案等,要形成规范的文件草案,印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会议处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就研究的事项达成共识。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还可请“一府两院”、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