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人大常委会的保证权不能被忽视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09 07:27   [收藏] [打印] [关闭]

长期以来,不少人把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立法权看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权力,而对人大常委会的保证权缺乏应有的认知。

保证权是地方组织法明确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值得注意和强调的是,地方组织法在列举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时,将保证权作为第一项职权,而将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排在其后,可见保证权非同一般。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保证权主要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综合能力,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能力,监督权主要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纠错能力,人事任免权主要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用人能力。从某种角度讲,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都是为了达到保证的目的,为了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或者说都是为保证权服务的。因而保证权显得尤为重要。保证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保证权是人大常委会极其重要的权力,千万不能忽视之。

如何实施保证权?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自身要带头并督促其他国家机关学习、宣传、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依法履行各项职权;自身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相抵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由于法律对实施保证权的手段和方法规定得不够全面和完善,笔者认为只要能够达到保证的目的,只要不违法,就可采取有利于保证权的一些创新手段和方法,防止违宪违法等现象发生,或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宪违法等行为进行纠正。(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 春)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