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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职务终止于换届之时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17 09:12   [收藏] [打印] [关闭]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以下统称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前,尽管上届负责人可能还在原来的部门工作,但其职务已自行终止于换届之时。也就是说此时已经不是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了。

事实上,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代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代会每届任期相同。人大和政府任期制,就是上一届人大和政府届满后,其组成人员的职权、职责等自行终止,由新一届人大和政府接着履行职责。比如换届后上一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自行终止,其职责由新一届的人大代表和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履行。值得强调的是自行终止后不存在辞职或免职等问题。

上一届政府自行终止就是其组成人员职务的自行终止。政府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实际上新一届政府的领导人员在新一届人代会上的选举产生,也就表明了上一届政府的终止。做为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其职务当然随着上届政府的终止而自行终止。

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决定任命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前,许多地方往往是由上届任命负责人在代行本届政府工作部门局长的职权,笔者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越权的行为,非常不妥。造成这种状况应该是立法存在的问题,有待今后法律的不断完善。(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武春)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