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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吗?
【点评话题】
目前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能否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职权,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此权力;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
【独家观点】
笔者以为,在地方人代会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无权对上一级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只有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才可以对上一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同时这种监督也不具有终极效力。
【法律较真】
首先,人大常委会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选举法》第四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法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这里的“选举单位”,显然指的是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大常委会。
其次,人大常委会只有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才能监督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此可见,在本级人代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并不能行使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只有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才能行使对上一级代表的监督职能。
再者,人大常委会对上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不是终极效力。选举法第五十条:“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既有条件限制,同时也不具有终极效力。(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崔厚元)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