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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执法检查是否有必要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探析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30 07:28   [收藏] [打印] [关闭]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后,执法检查组都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些地方还要同时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有人认为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有人认为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很有必要。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同时,也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很有必要。

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是人大执法检查的必不可少环节。虽然说,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听取“一府两院”被检查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但是,从人大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上来看,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这一环节不可或缺。一般情况下,在人大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就必须要听取“一府两院”相关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作为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的材料来源之一;而在听取和审议人大执法检查报告的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并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则有助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大执法检查报告的深度审议,很有必要。

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和人大执法检查报告应各有侧重。在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应先听取被检查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在听取和审议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为避免两个报告内容不必要的重合,被检查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内容应侧重于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是如何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的,该法律法规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人大执法检查报告则依据监督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形成,即:“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这样一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大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会更加深入,所提出的审议意见也会更具有建设性,也能够更加有助于“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能够更加有助于推进建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