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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几点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30 07:26   [收藏] [打印] [关闭]

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三项重要权力。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工作特色,积极行使职权,推动了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然而实践中,《监督法》等法律虽然对人大常委会行权的内容、范围、程序、权限等作出了规定,但有些方面还不够明确具体,特别是对刚性监督的规定有些笼统,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实践中有时候有一种“有法无力、有权无威”的感觉。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倾向:

监督职权虚化的倾向。法律所赋予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手段,基层人大常委会对其工作原则的把握、行权效果的衡量等较为陌生,很多还是空白,这些权力实际常常被束之高阁。而基层人大常委会运用较多的会议审议、执法视察和调查、工作评议等常规性的监督手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执行难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在人事任免中,如果知情渠道不畅,干部调整方案事前没有沟通,干部考察人大也无人参加,那么就会导致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情况知之甚少,无法很好地把党委的决定权与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相统一。长此以往,导致一些群众所戏言的: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走过场,工作评议表扬多,视察调查看一看,审议报告唱赞歌,预算审查全批准,人事任免都通过。

监督范围泛化的倾向。如对重大事项中哪些问题需要党委决策、哪些事项需要人大决定、哪些事务属行政管理范围,由于界定不够清楚,重大事项决定权很难行使到位。

监督手段软化的倾向。相关法律对人大常委会行权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硬性的规定,缺乏对违法行为和对象必要的处置措施,人大行权往往要把“正确处理好与党委及‘一府两院’的关系”放在首位,党委对人大的重视靠争取、“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靠自觉、人大自身行权靠沟通的现象有所存在,社会上甚至说人大行权多不得少不得、重不得轻不得、硬不得软不得。如在提交重大事项、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报告工作、规范性文件报备、办理议案和建议等工作上,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时候主动性不够,有的被动应付、敷衍了事,极个别的甚至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直接予以实施。在预决算的审查监督上,政府和财政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有时存在内容不完整、项目不细化、时间不及时的问题。对这些不主动、不配合、“先斩后奏”甚至是“斩了不奏”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往往无能为力,无计可施。

监督效果弱化的倾向。在工作评议上,党委对人大常委会评议结果的运用乏力,往往是人大评议人大的,党委执行党委的。在对待人大机关干部上,政治待遇落实得不够,除办公室主任外,其他委室负责人均未被通知参加全县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和党政干部大会,不能参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测评和投票推荐,既不利于人大同志了解全局、掌握全盘,导致监督、服务缺乏针对性、有效性;也不利于掌握干部工作情况,导致任免存在盲目性。

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规范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的政治地位,特别是要保障知情权和推荐权,明确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必须参加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重大活动和党政干部大会,使各委室负责人更全面地了解、支持党委、政府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工作,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更充分地吸纳群众的意见,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

进一步加强制度保障。自上而下建立完善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的长效机制,强化违反人大相关法律的追究,对不接受人大监督或接受人大监督不力的,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其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刚性”增强执行的“刚性”。进一步细化明确“刚性”监督手段启用的各种条件,同时上级人大在必要的情况下先行启用,以便于下级人大学习、把握和操作。

进一步加强措施保障。一是要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识,主动围绕党委决策抓大事、议大事,并自上而下建立和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明确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强化违法责任和追究,特别是要督促“一府两院”在实施重大事项之前必须自觉主动依规、依程序抓好落实,对该提交的重大事项必须全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落实的结果必须及时全面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备案。二是要把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党委要重视、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权,重点是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重点是要参考并运用人大评议的结果,支持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赋予的罢免、撤职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权力。“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人大行权,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三是要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首当其中的是,建立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制度和联合审查干部制度,对于人事任免的情况,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提前与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必要时邀请人大同志参与干部考察。其次,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明确任免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要求、内容、程序和步骤,主动与党委组织部门加强联系和协作,认真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英山县人大常委会教工委  王超)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