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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河南省桐柏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了初步尝试,开展了一些工作。笔者结合实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深入贯彻《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基本情况
《监督法》颁布实施前,桐柏县人大常委会曾依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县政府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过审查,如《桐柏县城区管理办法》县人大提前介入,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不少修改建议,并被县政府采纳。2007年1月1日《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乡人大工作者对如何落实《监督法》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探讨。如县政府在整治“三乱”(乱砍树、乱建房、乱采矿)时拟出台《桐柏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召集相关方面的工作人员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主任会议还决定提交到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2010年1月1日,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颁布实施后,县人大常委会对此项工作更加重视,每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列入工作要点,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由办公室牵头协调,法工委具体负责,其他委室配合。对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邀请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审查。自2010年以来,共受理县人民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45件,县人民法院15件,县人民检察院17件。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8件。
对“一府两院”报送的文件,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有选择性地进行了重点专项审查。如2012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会前进行深入调研,建议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县政府积极行动,在制定《桐柏县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桐柏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证,人大法工委主任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参与人员就分配条件和程序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县政府及房管中心认真归纳吸收,确保了民心工程不失民心、不违民意。
二、存在问题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虽然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开展时间较短,还处于摸索阶段,有不少地方需要进一步研究规范。 1、认识不足。少数部门重视不够,认为人大备案审查会影响其开展工作,不愿报备。许多情况下,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主动征求人大意见,往往是文件出台后抄送一份,相当于履行了一个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备案审查机关的人大相关委室,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是“一府两院”,对其进行备案监督底气不足,工作也往往缺乏主动性。
2、力量有限。类似于其他县(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也存在编制偏少、人员不足的现象。许多委室还是一至二人,应对日常工作尚可。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面广、量大、专业性强。人员不足,尤其专业人员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
3、制度滞后。主要表现在:大多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至今还未颁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没有把“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单独送审,仅以抄送抄报的形式在机关内相关委室进行传阅;“一府两院”在报备规范性文件时,也经常出现程序简化、材料不全等现象,难以体现严肃性,也增加了审查难度。
三、几点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
一要增强审查意识。人大和“一府两院”应当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必然要求。人大和“一府两院”都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审查意识。
二要健全组织机构。自上到下普遍成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备案审查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面广量大,必须要有专业人员专职去抓。如果仍然象目前这样依附于某一个委室的一二个人,难以保证备案审查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三要严格执行制度。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一是专题报送。“一府两院”在报备规范性文件时,应一文一报,并随附相关报告和材料。二是及时全面。凡属规范性文件,“一府两院”在研究制定时应主动报、及时报、全面报,做到不催报、不迟报、不漏报。三是专门审查。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单独送审,先由办公室牵头,法工委具体负责,各相关委室配合审查,如有必要报县人大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查。(河南省桐柏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长东 杨磊)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