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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被否决”的实践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1-05 09:55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四川省邻水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该县政府《关于全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意见并对该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2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3人对工作报告投了不满意票,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这是邻水县政府专项工作报告首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被否决。(《人民权力报》2013年10月22日)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为邻水县人大常委会如此做法鼓掌叫好!同时,也引发笔者诸多思考:

“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被否决”具有实践启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法定监督手段,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常规武器”。依据监督法的规定,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明确的刚性操作程序,如:会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组织进行视察调研,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要收集汇总方方面面的意见交“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会中,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外,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会后,还要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跟踪问效等。然而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践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往往是“听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失去了这一“常规武器”应有的监督刚性。邻水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仅依法提出了审议意见,而且还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这是“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监督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创新之举;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票决满意度未过半数而被否决,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这一“常规武器”增强了绝对的刚性,值得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予以借鉴。

“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被否决”具有实践警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也可能基于此,监督法将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首位手段。实践中,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监督和推进“一府两院”相关工作的有效措施,这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听审“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权行使的“常规武器”的缘由所在。据报道,邻水县政府《关于全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宣传乏力,群众知晓率低;物业行业行政管理力量严重缺乏、管理缺位;物业管理行业行为不规范;物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时常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诸如此类问题众多的专项工作,人大常委会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监督和推进,否则人大的权力真成了“橡皮图章”。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一府两院”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法律条文中,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让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信服;否则,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就得不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就有被否决的可能。只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扎扎实实地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工作报告才会得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同或赞赏。

“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被否决”要跟踪问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或未获通过如何处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审议意见应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书面向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未获通过的报告应由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依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定,明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应重新报告。如《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细化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笔者认为,出现诸如“政府专项报告被否决”的情形,相关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必要依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决议。决议可以依法规定报告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限期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决议也可以依规决定重新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直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为止。(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