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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县长当选县长后其代理职务如何处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2-13 07:56   [收藏] [打印] [关闭]

某县政府副县长、代理县长在人代会上被补选为县长后,其副县长及代理县长职务如何处置,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应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辞去副县长及代理县长职务;有人则认为,代理县长当选县长后其副县长及代理县长职务已自然终止,辞职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代理县长职务应自然终止于选出新的县长,而副县长职务需要办理职务终止手续才行。

代理县长职务自然终止有法可循。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理权,即在“一府两院”正职因故出缺,从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也就是说,人代会选举的政府县长届中因故出缺,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副县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县长职务。对于代理县长职务如何终止,法律没有明确;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早在1989年2月13日答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有明确:“同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即:“泉州市市长外出学习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位副市长为代理市长。现市长学习结束,代理市长职务是自行终止,还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我们意见,在上述情况下,代理市长职务应当自行终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月18日)关于代理职务自然终止,地方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这一规定,代理县长职务应自然终止于选出新的县长,有法可循。

届中副县长职务自然终止不合法律。县长、副县长职务依法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不到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政府领导班子,县长、副县长的职务不能自然终止。届中终止副县长职务,法律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和人代会选举职务的辞职接受权(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此,届中副县长一旦不再担任,要么按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履行辞职手续,要么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由县长提请免去副县长职务。如果届中代理县长被选为县长后不依法履行副县长职务的终止手续,就会出现该代理县长既是人代会选举的副县长又是人代会选举的县长,一人同时是县长又是副县长,显然不合法律。由此可见,一旦“一府两院”代理正职人选被选为正职,其原担任的副职职务应该要办理职务终止手续(辞职或免职),这一点不可忽视。(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