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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有权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
[话题]目前对人代会是否有权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职务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由于局长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而不是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按照选罢一致的原则,要取消局长的职务,只能由人大常委会免去或撤销局长职务,不能由人代会罢免;有人认为,由于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代会有权罢免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因而人代会当然有权罢免局长职务。对此问题请谈谈你的看法。
因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而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十条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人就据此得出结论:仅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罢免由其任命的局长职务,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
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地方组织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可见局长本身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代会当然有权罢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任命的局长职务。况且,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有明示。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的人选,至于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则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这中间有无矛盾?向全国人大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了如下答复:《地方组织法》是《宪法》所定原则的具体化两者并无矛盾。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规定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其他组成人员规定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理由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较多,正职负责人的变动也较大、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如果都由大会选举,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它来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比较及时和简便易行。
可见,人代会同样有权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任命的局长,而在现实中,大多采取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仅仅是为了工作的需要。(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崔松涛)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