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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活动之浅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2-27 01:44   [收藏]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此条款中可以看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授其权,是人大代表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就目前情况看,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较多,但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约见活动则相对较少。分析其原因,此项便捷有效的监督活动,之所以开展较少,除了对视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缺少刨根寻源、了解究竟外,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组织引导不够和对相关专业及法规知识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要想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好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素质培训、打牢基础,解决人大代表“不会”约见的问题。开展素质培训,应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学习基本的技能,提升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侧重于引导代表在开展视察活动中如何发现问题、如何归纳整理问题、如何从中提炼焦点热点问题,再从中找出难点问题,使其形成约见的重点,这样才能做到约见时有所针对、直奔主题;二是学习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监督意识。开展约见活动必须是依法约见,对约见的相关事项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对于约见的主体、对象及相关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把约见当作是一件“随心所欲”之事,对那些不是为民代言之特殊事项,不宜对其开展相应的约见活动;三是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以此完善自己的做法、开阔自己的视野、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做好思想武装、消除顾虑,解决人大代表“不敢”约见的问题。开展约见活动,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代表依法履职、依法监督活动,因此代表开展约见活动时,要敢于大胆面对、敢于“仗义执言”、敢于揭露矛盾和问题,自觉消除“四怕”心理。一是消除怕群众埋怨心理。群众对开展约见活动的预期目标要求较高,加之开展约见活动时影响因素较多,约见之前的期望与约见之后的实际结果难免出现差距,群众对此提出一些批评意见,甚至有不满之声,人大代表要客观对待,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切勿因为群众对约见效果不理想而提出批评,就放弃开展约见工作。二是怕有关工作部门“找茬给小鞋穿”。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人大代表本人以及其家庭成员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和经营活动与相关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就一些较为尖锐的问题约见有关机关负责人,怕对方会认为是在揭短、出丑,日后会寻机“找茬”、“出难题”。由于心中有此担忧,约见活动也就自然不敢深入。三是怕社会上少数人背后议论是在“多管闲事”、“出风头”。开展约见活动是部分代表在进行调研或视察时对发现的一些影响较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所提出的,因参与的人大代表较少,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利约见的议论和说法。四是怕有关责任人打击报复。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时所提出的问题涉及的层面较多,有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本身的问题,有些则是其履职过程中作为不够而产生的。如环境污染问题,代表在开展约见活动时,一方面要对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提出批评意见;另一方面则建议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责任人进行处置和打击,这样难免要影响到环境破坏者自身利益。对方极有可能认为人大代表是在与自己为难,进而会想方设法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环境,解决“不便”约见的问题。在宣传引导方面,要坚持做到三个“大张旗鼓”。即: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是法授其权、法定其职,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是为民代言,反映民众呼声的重要表现形式;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是督促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方式。只有把宣传工作做到位,约见的环境才会宽松,群众的参与热情才会高涨,而约见的效果也才会明显。在营造环境上就是要做好服务协调、加强沟通联络,为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活动打造平台。人大代表开展相关的约见活动,不仅法律要求严,而且程序也十分规范。因此,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的要求后,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做到四个“及时”:一是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活动的有关要求向常委会报告,以便统筹安排;二是要将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活动的相关事项及问题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进行沟通,以便其调查、核实、掌握情况,为开展答复和办理工作做好准备;三是相关工作部门要及时安排时间做好当面答复,不能借故推诿或拖延;四是相关部门要把有关问题办理及解决结果,采取一定的方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征求办理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把相关问题解决好。

四、做好量化考核、目标管理,解决“不愿”约见的问题。有少数代表之所以有不愿约见之想法,除去自身存在的“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主观因素外,客观上还存在制度不规范、任务不具体、考核不细致等问题。因此,要想解决少数代表“不愿”约见的问题,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对约见主体、对象、范围及内容进行界定,做到有章可循;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做到目标任务明确、具体,使人大代表做到心中有数;三是要合理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一些问题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或视察活动时,要根据其对相关事项的熟悉程度,进行合理分组,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优势,便于发现问题,为开展约见活动打好基础;四是要进行量化考核,要把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活动作为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考核,促使人大代表想办法动脑筋,使约见等履职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五、做好跟踪问效、严格督办,解决约见效果“不佳”的问题。人大代表开展约见活动,目的是要解决问题,督促“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不仅要诚心听取,而且要切实办理,不能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对有能力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办理;对受有关条件制约、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人大代表讲明原因。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努力使人大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在较短的时期内得到较好解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所约见的相关问题要认真搞好跟踪问效,随时了解整改情况和办理进度。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责成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重新办理;对故意拖延不办或延迟办理的,要及时组织人大代表对其进行跟踪督办,直到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约见效果“不佳”的问题。(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明国)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