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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议“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思考
监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目前已进入“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各地已经或正在陆续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并对相关规划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下面,笔者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审查批准规划调整方案,谈一管之见。
关于“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
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审议班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成立“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会前审议调研组,确定一名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牵头负责,以人大财经(工)委成员为主体,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其中。
其次,要制订审议方案。审议方案要有具体的时间要求,诸如要求政府方面的“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形成期限,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的时间等,审议方案还要在方法、步骤等方面进行具体安排,诸如什么时候安排听取政府及有关方面“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的汇报、初审中期评估报告,什么时候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再次,组织开展审议调研。审议调研组要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视察、走访基层、查阅资料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对政府提交的“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广泛而又深入地调查研究。
第四,形成调研报告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议调研组要明确专人撰写调研报告初稿,并对调研报告稿进行反复讨论研究,还有必要将调研报告稿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再形成对“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初步审议意见,一并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参考。
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方面要将定稿的“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提前印发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并委派专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展和中期评估情况;同时,人大常委会审议调研组要将“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调研报告和对政府“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初步审议意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书面提交或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结合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对政府“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汇总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交政府及有关方面研究处理;相关报告及审议意见,依法要向全体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如果涉及规划调整的,审议调研组还要承担对政府提交的规划调整方案的会前审议调研,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调研报告和初步审议意见。
关于“十二五”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
依据监督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政府“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依法“应当”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并接受审议,但是规划是否要进行调整、何时调整,监督法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十一章第四节就中期规划调整,也明确规定:“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国务院组织开展全面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时,国务院要提出调整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笔者认为规划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法定准许的原则。“十二五”规划是经过人代会进行审查批准的,不是政府说要调整就能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调整。
二是约束性指标不宜调整的原则。如森林覆盖率、主要水体水质、空气质量达标二级标准天数以及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生态环境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宜随便调整,以维护约束性指标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是客观预见性的原则。由于五年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测的情况,影响规划确定目标和一些具体指标的实现。如经济增长面临内外压力超出预期,两三年后经过中期评估,对未来两三年相关经济指标的预测会相应准确;这个时候预见到一些诸如财政收入的增长预期等经济指标无法达到乐观的规划预期,就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便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发展。
四是非特殊情况不调整的原则。人代会依法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因一个项目未落实或某方面发展未到预期,就随便调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五年规划中提出的一些指标,有些已经不是指令性的,而是指导性、预期性的,只要不影响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不影响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影响科学决策,就不一定非要因个别预期性指标的出入而随便调整规划。
“十二五”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可以列入“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一并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审查和批准;也可以单独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在今明两年规划中后期适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审查和批准。(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