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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节及纪念日立法权应收归全国人大
近日发布的《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由于距公众心中的放假期望差距较大,遭网友一片吐槽,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笔者以为,把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时机已经成熟。
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如何放假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那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性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立法权,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
立法法第56条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从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第一次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到2013年12月11日,该办法已历经三次修订。经过64年的实践检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立法由授权转为人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也正当其时。
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春节、清明、中秋、劳动节、国庆节等传统及重要节假日进行立法,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行政法规效力位阶低,立法民众参与率不高,立法民主程序欠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弊端。同时也体现了以人为本,赋权于民,放假理念从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变,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既蕴含着深刻的人文精神,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
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民意基础上,制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统一规定哪些重要节日放假,以及放假天数。同时,授权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特点,自行安排本行政区域具体放假操作办法。这样一来,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全国一盘棋”的放假安排,导致民众集中出行、各种拥堵、各种凌乱现象的发生。使放假制度实现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崔厚元)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