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关于人大常委会“一月一会”的探讨
2013年12月14日,在由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主办的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把现在常委会两个月开一次会的规则改为一个月开一次,以满足三中全会改革决定发布后,大量的立法、修法需求,适应改革需要。(《新京报》2013年12月16日第A04版)
笔者认为该建议具有建设性,诸如人大常委会“一月一会”,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会议频率和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期,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不断深入,诸如顶层设计的人大立法、修法,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批准,都会越来越多。因此,担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赋予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改革目标任务,各级人大常委会很有必要修改议事规则,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会议频率和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以切实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议事决策的时间需要。
增加人大常委会频率,与现行法律无悖。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条在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五条原则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一般也明确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如果按吴晓灵委员的建议,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原来的一般“两月一次”修改为“一月一次”具有建设性,无悖现行法律,只要修改一下议事规则即可。
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也是议事决策时间保障的必须。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一般3至5天,有时会更长些。如即将于12月23日至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安排6天,想必是为了议题内容增加的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一般只在3天左右;有的县区人大常委会“两月一次”的会议,甚至只有一两天。为了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议事决策的时间需要,除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会议频率外,根据议题的需要适当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也是十分必须的。
精简会议活动,拿人大“开刀”不妥。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出台后,一些地方以精简会议活动为由,要求缩短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减少视察调研活动,其实这是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偏差。首先,中央“八项规定”只明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而法定的人大会议和活动,应不在之列。年初恰逢地方人大换届,有个别地方人代会缩短只开3、4天,被媒体称之为“史上最短”,拍砖者不少。其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必须要通过会议形式来集体行使,某一位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发号施令的。因此,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会议频率和延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期,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议事决策提供时间保障,很有必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