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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尽一致的探讨
【话题】
可能是立法时考虑不周,或者是社会发展变化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人大工作中出现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对同样性质的事项,如质询案、撤销不适当决定等有不尽一致的规定,往往造成认识和工作上的两难境地。
【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不尽一致的规定,应依据立法法的相关原则、法律解释,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甄别澄清,决定执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辨析】
以立法法原则作为甄别同一事项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在人大工作中出现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不尽一致的规定时,应以立法法制定的原则作为甄别适用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对于人大工作中出现同一事项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在法律同位阶前提下,一般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两个原则。如,如闭会期间能否提出质询案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47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但监督法第35条对同一事项却没有明确规定“会议期间”这一时间要求。对于这两部法律,监督法相比地方组织法为新法,另外还是监督工作方面的特别法,因此,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以法律解释作为判定同一事项法律适用的准则。在人大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一些具体问题或案例,组织人大工作的专家学者通过论证或会议表决,做出有关请示或问题的解答和释义,那么,在人大工作中,就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释义,甄别同一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决定执行相应的法律条款。那么,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考虑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是特定条件下做出的,因此,在依据立法法原则和相关法律释义的前提下,对同一事项到底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还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甄别相适用的法律。(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 闫旭辉)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