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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人代会补选程序的探索与思考
由于人事变动比较频繁,乡镇人大召开会议经常遇有补选问题。但有些地方人大对补选事项不够重视,认为不是换届选举,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补选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严格各项职务法定人的辞职程序
某些乡镇人大主席、镇长、副镇长调离,本人不提出辞职,人大无法作出接受辞职的决议,而人代会仍然进行补选。这样的补选既难以服人,也谈不上对乡镇人大和人大代表的尊重,更谈不上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干部调离,必须由本人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请求辞去某种职务的申请,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接受其辞去职务的决定后,才可依法进行补选。
向代表明示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
有的乡镇在补选镇人大代表或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时,《选举办法》中没有向代表交待清楚采用等额选举的法律依据,直接表明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这种操作不妥。《选举办法》应当明确“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补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规定,然后再明示本次补选决定采取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即等额选举。这样操作就比较完整,代表容易接受。
明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
有的乡镇怕麻烦,在《选举办法》中明文规定“有关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这直接剥夺了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权利。有的乡镇则只字不提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在《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的要求,有利于体现对代表权利的尊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规范选举工作的程序和日程安排
不少乡镇预备会议召开后,采取召开代表小组会议,安排讨论《选举办法》、主席团将提名的候选人提交会议酝酿、提名监记票人员三项议题,然后召开大会表决《选举办法》、监记票人员、正式选举。整个大会会议形式及进程先后为代表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选举大会。这样安排好处是精简会议、节约时间、节约成本、方便基层。问题在于大会《选举办法》没有经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即提名候选人交代表酝酿的做法,有超越大会《选举办法》、未依法提名候选人的嫌疑。
因此,从实际出发,会议的程序和日程安排应该是:召开全体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选举办法后,先可以组织代表中的党员召开党员会议,再召开代表小组会议,主席团或代表依照《选举办法》提出候选人交代表酝酿,再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由大会主席团将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正式选举。简而言之,就是按顺序先后召开四个会:大会讨论通过《选举办法》;代表小组会议酝酿提名候选人;主席团会议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大会选举产生职务法定人。 (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