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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和神圣使命,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决定权的正确行使对于把党的意图变为国家意志,体现同级党委对地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利益,必然产生积极的法制保障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在当前条件下,只有从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积极探索符合重大事项决定内在要求的有效途径,才能确保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要求并发挥应有作用。
思考一,如何更加科学地界定重大事项范围
如何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是影响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组织法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但何谓“重大事项”?除了仅有的“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法律已经列举的少数事项以外,其余方面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重大事项的界定上,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把宪法法律的规定与当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审时度势,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具体而言,应注意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应纳入讨论、决定范畴。对于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二是全局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中心任务,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根本的、全局的、长远的问题,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等。三是普遍性原则。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都应该确定为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四是可行性原则。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符合本地实际,有利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要切实可行,便于监督落实。
思考二,如何更加主动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行使职权缺乏主动、不够充分,是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工作实践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要以被动决定居多,多数决议、决定是由党委提出要求或由“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意愿、社会需要主动就本行政区域内某一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明显偏少。笔者认为,针对这种被动决定居多、主动行权偏少的现象,应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在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抓住对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通过加强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掌握情况,研究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提出议题,主动讨论决定,而不是等待提请被动作出决定。二是公开征集议题。发挥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将涉及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列入重大事项范围,有的放矢地理性审议讨论,而不是主观盲目作出决定。三是有效进行论证。对拟定的重大事项议题,除了常规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座谈走访外,还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召开咨询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作出决定。
思考三,如何更加有效地落实重大事项决议
决议、决定一经形成,就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必须不折不扣地督促推动、执行落实。为确保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强化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视察检查等形式,持续跟踪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决议、决定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执行中的实际困难。二要强化制约手段。对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不够到位的现象要敢于问责,必要时,运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规定的刚性手段予以督促推动。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让社会知晓相关决议、决定的背景、内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彰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的法律效力。(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林德生)
责任编辑:陈维斌